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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16 | 今天你用“VPN”了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fc/bf/fce20ffe54ede3e9c8ff5d67428b17bf.mp3"></audio>
近几年频发的“网约车杀人”案件,把顺风车一次又一次地推上了风口浪尖,其评价系统更是备受争议。顺风车车主可以对乘客进行评价,并会显示在乘客的个人信息中,司机在接单前就能看到这些,进而选择乘客。
评价系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因为有“颜值爆表”、“安静的美少女”这类的评价,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造成了惨剧。除了做坏事的人要担责外,剩下的究竟是技术问题、开发者问题还是公司经营的问题呢?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技术与法律的关系一个典型就是“VPN”翻墙问题。我曾经见过这么一个案例一家科技公司的开发工程师小李因为公司业务要求准备在网上搭建“VPN”服务器然后卖翻墙软件和会员账号来赚钱。
不过小李隐约感觉“VPN”是灰色地带但又不太确定所以来找我咨询。
我给了小李怎样的答案呢我们先来了解“VPN”相关的知识和规定你就可以明白了。
## 法律知识
“VPN”即虚拟私人网络是一种常用的安全通信方式。使用“VPN”软件连接外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翻墙”。
过去有不少企业使用“VPN”来保护通信安全防止泄露商业秘密。后来也有不少个人使用“VPN”来连接外网、获取信息很多“VPN”软件商应运而生。
但是,要注意的是,**工信部曾明文规定如果没有电信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企业都不能自己建立或者租用“VPN”开展跨境的经营活动。而对于有办公需要的外资企业和跨国企业可以向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来租用“VPN”**。
另外私人“VPN”、经营“VPN”业务的公司在我国也都是不合法的。
2014年网信办的成立再次加大了监管的力度“VPN”软件也更难存活。已经有很多的个人或公司因为销售“VPN”而被判刑而且相当一部分人被指控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因为这个罪名本身还有一些争议在这里我不做过多讨论你也不需要去记住它。但是**目前来看私自搭建“VPN”并且售卖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 情景分析
明白了这些我们都清楚小李自然不能接下这个任务。他应当明确拒绝并说服老板不然甚至可以考虑辞职了。因为如果公司开展售卖“VPN”的业务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1.行政处罚**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VPN”并对外销售所有的违法收入都会被没收还要交违法收入的3到5倍作为罚款。如果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到5万元罚款为10万到100万元。情节严重的网站也会被关闭。
**2.刑事处罚**
如果“VPN”销售业务的经营数额达到50万元或是非法收入达到10万元那么相关经营者犯非法经营罪。
而对于开发人员小李来说如果他知道公司在做“VPN”的经营销售还帮助公司搭建了服务器就属于“知法犯法”。一旦公司行为构成了犯罪小李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也就是“共犯”。
如果小李只是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写代码、做开发,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知情,那么小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写好的代码、开发的软件,是被公司用来合法还是非法经营,与小李本身没关系,也就不用对后续负责。
当然,这一点并不能成为逃罪的借口,需要技术人员有合理的理由,证明自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
这个界定,其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技术无罪,这话本身没任何问题。但要注意,这只是对技术本身的界定。就像我们说,一把刀作为工具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不管你买来是为了切菜剁肉还是打架砍人,都与生产厂商、刀具店的老板无关。但如果你明知某人要去寻仇,还送他一把刀,那就要另当别论了,你可能一不小心就是“共犯”了。
**我们要知道,《刑法》处罚的不是“物体”,而是人**。开发人员是不是有罪,要看开发者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情况分析,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技术是用来犯罪的,却依然参与开发,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除此之外,还可能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开发或是经营的平台被其他人用来犯罪,比如有人通过直播平台来从事色情交易、或者进行非法的买卖。这时候,就涉及到了另一个原则,**平台确责**。
因为技术中立原则本身有一定的容错性,总会有一些犯罪分子借机逃避惩罚,强化平台的责任就成了新的认识。比如开头说到的网约车事件,评价系统和开发人员并没有责任,但是打车平台本身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如果你经营的平台被别人利用来犯罪,只有一种途径可以解决,那就是及时制止并且报警,防止被害人的损失再次扩大,不然最后吃亏的一定会有你。这种事情更不能看成商机,如果平台借机向犯罪分子收封口费或是索要分成,就可能成为共犯,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 思维“法”宝
顺风车评价系统也好“VPN”技术也好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技术与法律的问题。顺风车评价系统被罪犯利用了“VPN”被非法销售其实都不是技术的错技术无罪只不过被人利用犯了罪。今后我们学习的很多技术法律知识你都能发现这一点并要能透过技术了解到背后的法律和人性。
接下来,我们回顾一下今天的内容:
<li>
技术中立原则强调的是技术本身无罪,但是开发者和使用者是否有罪,要看具体情况界定。
</li>
<li>
平台确责原则强调的是,平台被利用犯罪,平台经营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这一原则有明显强化趋势。
</li>
<li>
程序员作为公司的开发人员,如果对公司业务“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明知故犯,则可能会构成共犯,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li>
<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2e/18/2ebb91a6cbca3e938fe56a16ff354418.jpg" alt=""><br>
其实在实际办案中,我最心疼的就是那些大学刚毕业的程序员。相当一部分人通过网上招聘,到一家公司来做技术,对公司的业务不太了解,也没有“合法”“违法”的概念。后来工作时间长了,知道了一些内幕,但是心存侥幸,觉得大家都在做也都没事儿,于是继续给公司提供违法技术服务,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如果你刚刚面临这样的处境,请记住,法律上适用“**不知者无罪**”,及时辞职并远离就是最好的保护手段。不要害怕公司的胁迫或者担心工资被扣,在保护自已的前提下,报警处理,让警察为你维护合法利益。
在广阔的计算机网络上,你的技术和思想可以创造整个世界,非常伟大也很浪漫。但是,人终究要连接现实世界,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念写代码”,更何况,网络本身也是受网络协议限制的。明确了合法的边界,才能在其中更好地进行技术创作。
**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那么,你对于正在使用的某个技术或者手段,有过深入的思考吗?是否合法又是否合理呢?欢迎留言写下你的思考,我很乐意与你讨论,也欢迎你提出自己的疑惑,我都将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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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17 | 漏洞在眼前,可以悄悄破解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2b/c6/2b43ccda4531e340187e9849df9584c6.mp3"></audio>
网络安全一直是每个IT工程师关注的重点虽然我对技术了解不多但是因为系统漏洞造成的网络安全事故比如用户数据泄露等倒也听过不少。系统存在漏洞是技术问题但如果有人利用了这个漏洞那可不仅仅是技术的范围了。
前不久某鹅厂23岁安全工程师的新闻想必你不会陌生。年轻的工程师因为对酒店的Wi-Fi系统顺手一测又顺手一发给传播了出去就被新加坡安全局给抓了。感觉似乎挺冤枉还真不冤比如你看这个真实的案例。
小安是一家公司的运维主管技术也很不错。一次工作中他发现了公司技术上的漏洞于是悄悄导出了公司的数据并在网上出售最终赚了26万元。
等待小安的是什么呢?钱,要补偿给公司,人,也要蹲大牢,罪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什么小小动作的惩罚会这么严重呢?
老规矩,我们还是先来了解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 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来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个罪名。罪名很长,你可以重点先记住前四个字,“非法获取”,跟我们后面讲到的另一个罪名做个区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li>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注意这里是指除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三点外的其他领域。
</li>
<li>
或者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li>
并且,符合“情节严重”这一特点的行为。
在这里,我要重点解释几个概念。
首先,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指计算机里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不仅包括了计算机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还包括了你在计算机里存放的各种个人信息。
但是脱离了计算机存放的数据比如光盘、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不适用于这个罪名。比如说别人copy你的U盘然后把里面的信息数据转手在网上卖出去或者是进行其他操作就不属于这个罪了。
第二,本罪里面的“**情节严重**”指的是:
<li>
获得**10组以上**的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包括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li>
<li>
获得**500组以上**的其他内容的身份认证信息;
</li>
<li>
非法控制了**20台以上**的计算机系统;
</li>
<li>
非法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
</li>
<li>
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0000元以上**。
</li>
以上的五个情节,只要达到了一点,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能会有罚金。严重点的,可能就是三年到七年的大牢了。
特别注意的是违法收入只要达到5000元就构成了犯罪而且即使你没赚钱只要给公司造成了10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也同样构成犯罪。这点钱可真不算多也可以看出这个罪名的定罪标准是真的很低国家的保护很严格如果不对自己多加约束一不小心可能就犯罪了。
另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明确的范围界定,指的就是我们普通的商业或者工业范围,不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三个领域。那如果你触碰的是这三个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呢?
一定要特别注意我接下来要讲的,这三个领域万万碰不得!一旦你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或是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做小动作,会犯另一个很严重的罪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这个罪名的重点,你也可以记住前四个字,“非法侵入”。“侵入”二字,一听就比“获取”正式、严重得多。事实上也是这样,我们前面所说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这个罪名本质上是因为你入侵系统后的其他操作比如操纵系统、copy或贩卖数据、或者传播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考虑后果,属于行为犯(也就是以某个行为作为判罪的标准),**侵入即犯罪**!这里的“侵入”,是指没有国家部门的授权或批准,非法获取口令或许可证明后,冒充合法使用者,进入国家系统或者截收数据的行为。有些人甚至把自己的计算机和国家系统联网,同样犯罪。
事实上,如果侵入了这些领域,一般会被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实这也很容易理解,这些关键领域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保护我们普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都十分重要。一旦被入侵,不管你是恶意的破坏分子,还是好奇心作祟,或者只是想单纯地秀技术,这种行为都可能导致重要数据被破坏,或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带来巨大的灾难。所以,这里必须特殊对待,严厉惩罚。
当然,在实际判案中,一些确实无意识的,或是情节很轻微、没有带来巨大危害的行为,可以不按照犯罪来处罚,但是惩罚还是会有的。所以,遵纪守法在这里,真的就不是说说而已了。
## 情景分析
经过上面的学习,小安的问题就很容易分析了。即使公司技术有漏洞,也不是小安做坏事的理由啊。而且,公司有没有损失,并不是小安说了算的。这种事情,一旦越界后被公司发现,轻则开除,重的就是刑事犯罪了。
想想我们上面说到的那五个情节非法收入达到5000元或是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元就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小安卖数据赚了26万元显然既得赔钱又要坐牢。
事实上也是如此法院最终判决小安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你看看,权衡一下利弊,其实就是四个字:得不偿失。遇到这种事,我们本应该及时告诉公司,修复漏洞,这对公司来说挽回了一场损失,对你来说,也可能因此得到老板的赏识,获得更好的发展。这也是一个员工的基本职业素养啊!
## 思维法宝
在工作中,我们可能难免会发现公司的管理漏洞或者是技术开发漏洞,抵挡住诱惑并解决,可能会迎来新的发展;利用漏洞并牟利,估计就会锒铛入狱了。
更何况,现在对犯罪的追究,并不只是你在工作期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即使你在职时的违法事儿没被发现,离职后被公司查到了,你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说了这么多,最后,我来总结一下我们今天的内容。我们主要学习了技术从业者的“两堵墙”,分别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涉及的领域不同,前者也就是“非法获取”这个罪名,强调的是普通领域的侵入和“情节严重”的判定,后者也就是“非法侵入”强调的是三个特殊领域的侵入,并且侵入即犯罪。
两个罪名的判定和后果都不同,但相同的是,判定标准都很低,要特别留心。
<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06/ac/06368f985e394b63be24a11b288a6dac.jpg" alt=""><br>
还是那句话,技术犯法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是背后的动机和应用场景问题,而我们要关注的也不仅仅是技术,更要清楚可能触碰到的红线和后果的严重性,才能在意识和行为中建立好防线。
那么对于今天的内容,你还有哪些不清楚的地方或是想了解的吗?或者是你曾经有过触碰红线的危险经历吗?欢迎留言与我分享,记录下你此时的感悟或是问题。也欢迎你转发给身边的技术朋友,给特别的人特别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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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18 | “爬虫”真的合法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c6/e0/c65f064c26ae7c7dca4df59eced683e0.mp3"></audio>
平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到一些骚扰电话开口就是“张先生”、“李女士”接着就是“您想看看XX的房源吗”、“您需要XX的汽车售后服务吗不仅知道你的姓名、电话连你最近的行程记录都了如指掌。
因为这些人神机妙算吗?当然不是,自然是信息和数据的问题。除了传统模式,信息管理人员的违法泄漏外,更多的是通过爬虫技术,爬取你在网上留下的痕迹,然后进行分析和利用。数据时代,爬虫技术水涨船高。但是,你手头的爬虫工作真的合法吗?我想,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我的一个朋友小瑞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他跟朋友合伙开发了一个软件提供免费的视频观看服务。视频从哪儿来的呢他们购买了爱奇艺的VIP账号然后爬取所有的视频并下载下来再放到他们的软件上免费看。视频不收费那么收益从哪里来呢自然是软件流量的广告费用。
小瑞他们心里美滋滋,觉得自己只是“分享”爱奇艺的视频,应该不算违法。这岂不是既不犯法、又能赚钱的美事儿?正准备继续大干一场时,他们收到了爱奇艺的律师函,小瑞这才慌了。
那么,小瑞当初的想法到底对不对呢?
<li>
用VIP账号爬取了视频资源分享并不直接卖钱会违法吗
</li>
<li>
如果未经授权获取信息,合法吗?
</li>
<li>
如果信息是公开免费的,就一定可以用爬虫的方式获取吗?
</li>
<li>
再或者是,合法爬取的信息,就可以任意使用了吗?
</li>
这些“如果”,应该也是你很关心的问题。同样的,我们先来学几个可能涉及的法律知识,再来分析这些情况。
## 法律知识
首先我来解释跟信息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
开头说到的骚扰电话,主要是因为获取了我们的一些个人信息,也就是法律上所讲的“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能单独或结合其他消息,识别出某人身份或者反映某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号码、各种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和行踪轨迹等。
第二个概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而且罪名判定跟是否获利无关,只要你提供给了别人,不管你有没有获利,情节严重的都属于刑事犯罪。
如果是在履行职责或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到的个人信息,再出售或者提供给别人,更是会从重处罚。
接下来,我们来看商业方面的一个概念,**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来自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的定罪对象是“**经营者**”,不管你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只要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这个范围。
## 情景分析
回过头来看我们开头说到的两个例子。第一个,骚扰电话的信息问题。这些信息的获得,除了传统模式,也就是管理人员的违法泄漏外,更多的是利用网站漏洞,通过爬虫获取,然后传播或者出售。
这种“爬虫”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获利,被不法分子用来推销或诈骗,而且信息本身也都属于隐私,显然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事实上,作为开发者,如果你明知别人让你编写程序,是为了套取信息获利,你可能构成共犯;如果你自己爬取信息,然后卖给诈骗犯罪份子,甚至可能会成为诈骗的共犯,更加严重。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定罪门槛大幅降低。一般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就可以定罪如果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工作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条就够定罪了。基本上触碰获利就可能构成犯罪所以作为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还是要有足够的警觉啊。
第二个,小瑞的故事。小瑞用软件传播爱奇艺的付费视频,利用的是爱奇艺的市场资源。他们基本不用付出什么成本,就凭借着提供跟爱奇艺相同的视频体验,获得了内容上的竞争优势。
他们虽然没有直接把视频卖钱,但是未经爱奇艺的授权获取了视频资源,并且他们获得的流量和广告费用,也都是基于这种优势。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公平的商业伦理,也破坏了市场秩序,抢占了爱奇艺的市场机会,损害其利益。所以小瑞他们的行为已经属于不正当竞争。
当然,因为小瑞软件的规模和流量还比较小,所以爱奇艺在勒令停止后,并没有进一步的追责。其实正是爱奇艺的及时发现并制止的行为,挽救了小瑞。小瑞如果不刹车,接下来的行为就可能涉嫌犯罪了(比如侵犯著作权罪,这个会在专栏里专门讲述)。
事实上,不是所有人都像小瑞这么幸运,一些知名公司已经因为数据信息问题被告上了法庭,也有很多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 思维“法”宝
爬虫在我看来,本质仍是一种工具,一种用机器人代替人手操作、搜集信息提高效率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就像我在前面说到过的“菜刀无罪”的例子,技术本身没问题。**究竟是怎么获取到的数据,获取数据范围是什么,以及把数据用来做什么**,才是爬虫与信息的合法性问题的关键。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一些相应的案例,在这里简单总结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如果你爬取信息严格遵守“Robots协议”没有任何越权的行为搜集的也是公开可以查询的非隐私级的信息。那么你的行为基本不会违法。其实很多网站也很希望数据被抓取比如被百度或者Google的爬虫采集。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Robots协议”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但在行业内大家基本都会遵守法院的判案也越发看重这一点。所以这类爬虫不难理解没有恶意也并不攫取非公开类的信息虽然有时会遭到反感但是并不违法也是互联网发展必须的技术。
第二,如果你爬取信息,是为了证明被爬公司的数据造假,其获取的数据也都是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询的,那么,在获取信息后公布于众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侵犯被爬公司的民事权益。但是,如果你爬取公开免费的信息,是用来进行违法操作,比如造假、诽谤等,就有隐患了。
第三,如果你利用爬虫获取其他公司的公开信息数据,用于自身公司的经营。而被爬公司的信息是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经过常年积累获得的,并且被爬公司本身也采取了反爬措施。这种情况下,虽然信息是公开的,但信息本身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商业利益,此时的爬虫也是违法的。
第四,如果你未经平台授权,强行突破反爬措施,导致被爬网站的运行受到严重影响,这种行为明显是违法的,这里涉及的就是我们上一个技术篇讲到的破解犯罪了。
第五,如果你是第三方应用,想要通过开放平台获取用户信息时,更要注意授权问题。从用户对平台的授权、平台对第三方的授权、再到用户对第三方的授权,三重关卡都要通过才合法。
<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12/2e/12bbdffa754026dee8f827a9bcf4bb2e.jpg" alt="">
这些都是常见的爬虫使用和获取信息的问题。其实,除了技术人员的非法获取,我们自身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很是恶劣,购房信息、网购信息、住宿记录、车辆信息等都可能会遇到。
我们也要增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比如:
<li>
不要随便点击电脑或者手机上的陌生链接;
</li>
<li>
网购时尽量使用化名,丢弃外包装时,尽量消除上面的个人信息;
</li>
<li>
不要随意办理会员,如果不是特别正规或者没有很大的优惠,尽量不要办理。
</li>
虽然网络让生活越发透明,但还是希望你能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也不要用技术去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对于今天所学,你有哪方面特别深刻的经历和体会吗?欢迎留言和分享,也欢迎你转发给身边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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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19 | 非法集资到底是个啥?"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21/9b/215e0acbd82a3a39aadc3a08f79a6f9b.mp3"></audio>
技术推动社会发展这话是一点不假。比如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给我们提供了不少便利像是移动支付啊、花呗借呗这类。但是需要我们警惕的也不少。比如说早年的“e租宝事件”就让P2P和非法集资这两个词在社会上“火”了。
前段时间,我一朋友就跟我咨询了这么个问题。
朋友小白是一家P2P公司的PHP程序员主要负责网页工作为公司宣传、招揽客户。然而两个月前公司的资金链断裂高达上亿的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濒临破产。
两个月过去了,用户自然也发现了提现的困难,不少人已经集结到公司闹事,甚至已经有人把公司给告了。作为公司的一份子,小白自然也是惴惴不安,差点被闹事的人送到派出所去。
虽然小白最后还是平安无事,但这次有惊无险的遭遇,也是让他一身冷汗了。不是公司的资金问题吗,怎么就成了非法集资了呢?
涉及到P2P行业还真是很容易碰到这条红线——非法集资。
## 法律知识
我们平常所说的非法集资,其实本身并不是一个确切的罪名。非法集资问题,一般会涉及到两种刑事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我们习惯性都叫做非法集资类犯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俗称的“非吸”,是指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社会大众而不是特定的人吸收资金,并且出具凭证,承诺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金、付利息,或是支付其他有价值的财产。
也就是说,你想要向社会大众征集钱财,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才是合法的。
另外注意,这里说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可不是中国银行或者其他哪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其实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属于正部级单位。
事实上,你所知道的那些投资担保公司、财富集团等,不管名字有多高大上,一般都是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所以不管他们说得天花乱坠,用什么形式让你的财富增值,你都得谨慎点。天上掉下来的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贪图高利息、高回报,很有可能就是血本无归了。
另外对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法律上定罪的起点是比较低的。比如说个人非吸的数额达到20万以上或是单位非吸的数额在10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
不过呢,这类问题的真实情况是,受害人一般都是“不暴雷就不报案”。早期很少有人报案,也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往往捅出来就是群体性事件,出现“集体维权”的现象。
###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这个其实更可恶,集资诈骗的人本质就是骗子,他们一般用各种欺骗手段来集资,比如说,虚构资金用途、提供虚假文件、或是谎称高回报率等。不同于非吸,集资诈骗的目的就是骗钱,一开始就没打算要还给受害者。
其实非吸和集资诈骗并没有那么严格的界限,一旦发生下面这四种情况,就已经是集资诈骗了。
<li>
携带集资款跑路的;
</li>
<li>
挥霍乱花集资款,导致集资款不能还给用户的;
</li>
<li>
使用集资款做违法犯罪的事儿,导致无力还款的;
</li>
<li>
或者存在其他欺骗手段,最终导致造成无力还款的。
</li>
集资诈骗罪定罪的起点更低个人集资诈骗的数额达到10万或是单位集资诈骗达到50万就构成了犯罪。但也是同样的规律不到最后一刻很少有人报案。其实很容易理解利益面前的冒险罢了。冒险不是错但前提是你真的清楚风险有多大。
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虽然手法相似,可量刑的差别就大了去了。
<li>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哪怕是你涉及的钱财有几个亿只要定罪为非吸判刑最高不超过十年。
</li>
<li>
而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以前还有更重的死刑后来被废除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刑罚变轻了因为你一不小心可能就是无期徒刑。比如说某个人做集资诈骗一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就属于定罪条件里的“数额特别巨大”量刑的话基本就是十年以上或者无期了。
</li>
## 情景分析
了解了这两个罪名,我们接着来看,**非法集资究竟是怎么出现的呢?**
其实,最开始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因为要发展业务、扩大规模,需要更多的资金。但银行贷款的审查比较严格,很多企业压根儿不符合贷款条件。所以,为了企业发展,企业主开始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借钱,当然不是无偿借钱,而是要支付比银行更高的利息。
慢慢的,亲戚朋友关系圈的亲戚朋友也都开始投钱进来,借钱的队伍就这样不断发展壮大,借钱模式也是不停地迭代。偿到甜头的某些“聪明人”,就趁机开始成立各种担保公司,专门吸钱,然后再转借给企业,赚取中间的利息差。
再后来,出现了各种真真假假需要钱的用钱方,和各种各样的吸钱方,双方的利息也是越来越高。于是,各种名字高大上的“投资担保公司”,“财富咨询公司”等就纷纷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因为不加节制,不少吸来的钱被其实都是被人大肆挥霍掉的。利益驱动下,就连不少银行工作人员也加入其中,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给这些财务公司拉客来赚回扣。
直到现在大多数非吸平台尤其是互联网相关的公司已经不再是传统的非吸模式了。互联网类的非吸平台往往通过网站或APP等各种方式来吸引资金一般都会有专门的技术团队、运营团队来提供支持。不少员工在领工资的同时也会主动招揽客户领取返点奖励。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公司运营困难、用户要钱无门、整个体系立刻瘫痪。公司的客户,自然是就最大的受害者了。
## 思维“法”宝
P2P平台暴雷或者其他的非法集资犯罪我都办理过不少类似案件。每次看着那些个骗子拿着吸来的钱奢侈享受而受害者们有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不堪压力跳楼或是一些大爷大妈哭天喊地没了养老钱时我都很难受。
更难受的是,有些人明明是恶意吸钱,最后却只被判为非吸,量刑最多不超过十年。甚至有些犯罪分子,一分钱也不想还,早早就把钱转移了。他们表面上看一分钱也没有,实际上从监狱出来,还是有钱人。这时,我总觉得我们的法律被人给利用了。
法律确实本身还不够健全,也永远达不到完美,所以总有些人钻空子。对于普通人的我们,要做的就是远离这些人,远离这些坑。
<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4d/92/4d9005c820358dc46ed4ed865b206a92.jpg" alt="">
在这里,我也简单总结一下关于非法集资的几个注意事项。
第一,在互联网金融公司工作的程序员,提供技术服务时,一定要清楚公司业务,并且绝对不要参与拉客提成。一旦发现公司符合我们所讲的罪名,尽快辞职;如果你已经拉人投资过,趁公司没倒闭,赶紧把客户的钱给提出来,不然你也要承担责任了。
第二,如果你本人参与了这类集资,一旦发现支付利息困难,尽快退出,哪怕损失点钱,也一定尽早离开,越到最后越亏本。要投资理财,一定要选择官方、正规的大平台。
第三,远离街头的、银行门口的拉客专家,这些人通常号称什么财富顾问、理财顾问、或是投资专家,其实都是拉客投资的。
第四,告诉家里的老人,一定不要参加那些所谓的免费活动,像是免费游玩、免费保健养生等,很多机构正是打着免费的幌子,来吸客投资。
最后送给你一句话,当前没犯事儿,不等于不违法。现在很多机构都是在打擦边球,真正合法的不多,要擦亮眼睛,远离大馅饼和制作大馅饼的工作。不贪婪,就不上当。关于今天的内容,你有过类似经历吗?或者还有哪里的疑惑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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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20 | 黄色网站?不仅仅是“黄色”罪名"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7f/44/7ffb8f7e429b29b99a9c97cfec756e44.mp3"></audio>
在互联网刚兴起那几年,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虽说这调侃的是社交的匿名和隐私问题,但我也看到了其发展的另一面,也就是网络上有藏污纳垢的现象,最常见的就是一些黄色网站、论坛或是其他群组。
不过,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一旦涉及色情内容,相关人员可能会犯这些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赌博罪、诈骗罪等等。是不是听起来很吓人?就比如说,我们今天的主人公小赵。
小赵是个微信重度使用者,本人特别活泼,善于交际。为了方便跟同事的交流,他建了一个同事微信群。这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我们也经常这么做,但是,有一天,一个同事在群里发了一个小电影后,整个群就开始变味儿了。
当时,小赵正好加了几个所谓的“共享群”,手里有一些“资源”。于是,他开始在自己的群里转发这种内容。群很快活跃了起来,不少人也开始拉朋友进群,共享资源。小赵的内心越发膨胀,发的视频也越来越多。
最后被警方查获时小赵的群里已经有500人黄色视频也发了500多部。小赵心里是委屈的。因为他觉得自己只是单纯做分享又没赚钱或做其他交易怎么就被查了呢
这种行为违法了吗?再进一步,如果小赵觉得这是个商机,开始“收费入群”,你又怎么看呢?
想要弄明白这事儿,我们先要了解这么几个法律知识。
## 法律知识
### 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色情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物品,通常有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形式。
不过要注意区分的是,下面两种情况,并不算淫秽物品。
<li>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方面的科学作品,不能算淫秽物品。我们常说医生眼中无男女,也正是因为生理知识不等于色情知识。
</li>
<li>
一些文学、艺术作品,虽然有一些色情内容,但本身有艺术价值,也不能算淫秽物品。
</li>
###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明白了淫秽物品到底指什么,我们再来看看相关的罪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另一个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重点在于“传播”二字。传播上面提到书图影音在内的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就会被定罪。情节严重主要包括这么几种情况:
<li>
次数多: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
</li>
<li>
数量大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比较大比如说视频40个以上就达到定罪条件了。
</li>
<li>
受众广:虽然传播淫秽物品的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观看、浏览人数很多,造成严重后果多,也符合定罪条件。
</li>
<li>
涉及未成年: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li>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传播”和“牟利”都是重点。这个罪名是指为了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说白了,跟上面罪名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没有赚钱。涉及盈利的行为,自然要比单纯的传播行为严重不少。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我可以列举几个比较常见的情况,给你做个区分:
<li>
视频内容单纯传播4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盈利传播2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
</li>
<li>
音频内容单纯传播20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盈利传播10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
</li>
<li>
图片、短信、文章单纯传播40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盈利传播20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
</li>
<li>
实际点击数单纯传播的点击数20000次以上达到定罪条件盈利传播的点击数10000次以上达到定罪条件。
</li>
也就是说,在定罪门槛上,涉及盈利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比传播淫秽物品罪更低。
那么相对应的,在惩罚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也要比传播淫秽物品罪重得多。一般情况下,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刑最高是二年,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能会判无期徒刑。
当然,如果你想了解更具体的定罪标准,可以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不理解的地方,也可以留言问我。
### 互联网群组确责问题
最后我来说说互联网的群组确责问题。2017年10月8日国家出台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个规定一出来我立刻就把自已建的好几个QQ群给解散了。
为啥呢?我们来看看这个规定,你就明白了。规定的名字很长,你不用背下来,记住这两句话就是了:
<li>
谁建群谁负责
</li>
<li>
谁管理谁负责
</li>
这两点,基本就是这个规定的核心内容了。也就是说,在群里有犯法活动,不但发布者要负责,群主、管理员也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群、QQ群、贴吧、支付宝群等都属于这个规定里的互联网群组。比方说有人在贴吧发黄色图片、违法信息不仅贴吧要被解散群主也就是这个贴吧的吧主同样可能会受罚。
这也就是我解散群的主要原因了,没时间管,也不愿承担那么大的责任。这几年,群组可以算是传播淫秽物品的一个主要场所了,群主一定要清楚自己的责任,看客也得注意自已的行为分寸。
## 情景分析
明白了这些,我们再来看小赵的问题,你应该就可以“审判”了。
小赵在微信群里传播淫秽视频但是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应该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条件来判断。他传播视频的数量是541部远远高于我们上面提到的40这个数字显然已经构成犯罪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了。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般会有二年以下的刑罚。
如果小赵建群同时还收费呢?那他就会构成,更严重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也会有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判三年到十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没收财产都在等着他了。
其实除了小赵这样的群传播犯罪,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就是黄色网站问题。千万不要小看黄色网站,一个小小的黄色网站,往往就有好几种犯罪。
比方说,在你浏览这些网站时,你的手机或者电脑可能会被瞬间植入木马病毒,防火墙和杀毒软件也无能为力。这样,你的浏览痕迹、个人信息和密码,甚至银行卡账户等都可能被盗取。
再比如和赌博挂钩的黄色网站。在黄色网站最显眼的地方,一般会有“澳门赌场”“六合彩”之类的赌博广告和链接。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更重,不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有可能成为**组织赌博罪**的共犯。而赌博链接,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成为共犯。
所以,任何一个黄色网站,背后都可能藏着个庞大的犯罪团伙,而一些无知的网站建设者和经营者,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如果只是为了点广告费,而去搭建黄色网站,往往会是拿着卖白菜的钱,犯着卖白粉的罪,成为真凶的替罪羔羊。
最后,我再回答一个很多人都问过的问题,在自已的电脑、手机里保存“黄色电影”,自己看,算不算犯罪呢?
事实上在“2002年夫妻看黄碟事件”后这类问题有了比较明确的共识。**没有传播就不构成犯罪,但是有没有违法,目前还有争议。**
比如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能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但在我看来,自已电脑或手机里保存的“黄色电影”,只要不影响别人,也别去传播,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我们最好还是注意一些,尽量不要保存类似信息,毕竟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万一被查到,丢人不说,也有被处罚的风险。网上就曾有新闻,说是有人在出国时,因为被查到电脑里的淫秽信息而受罚。不管你服不服,都得通过诉讼来解决,费时费力又费心呀。
## 思维法宝
讲了这么多,我来总结一下今天的内容,也是对于黄色信息的一些警示和劝告。
<li>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身违法,不管有没有赚钱,达到相应标准就是犯罪。即使达不到标准,也是违法行为,可能会被罚款或拘留。盈利传播,会有更重的处罚。
</li>
<li>
远离黄色网站,并拒绝提供技术服务。远离这类网站,可以更好保护隐私,防止财产被盗;拒绝提供技术服务,就是拒绝成为犯罪的帮凶和共犯,不至于为他们的行为买单。杜绝色情,就等于杜绝犯罪的衍生。
</li>
<li>
不要在群里发布违法信息。色情内容、恐怖信息、宣传暴力、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等内容,都要禁止发布和转发。
</li>
<li>
谁的平台谁负责。群主不是白当的,坐什么位置就要担什么责任。群主应该起到“净化”的作用,遇到有人发布上面那些违法信息,一定要及时制止和处理,不然就要共同担责了。
</li>
<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90/4f/90469813e1433f5d71b132ae82ea574f.jpg" alt="">
最后,我来留一个思考题,也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故事。
一个外企员工,因为在办公电脑里存了香港三级片,被公司发现后开除了。员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双方却始终争执不休。公司认为这一行为违背了公司行为准则,符合解雇条件,不用进行补偿。
员工则认为,他电脑里的电影,不是上班时间下载的,也没有任其他人知道,对公司没有不良影响,公司没有任何沟通就直接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要给他补偿。
这事儿,你怎么看呢?如果你是这家公司的老板,你又会怎么做呢?欢迎留言说出你的想法,有疑惑的地方也可以跟我讨论。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家人朋友,远离不法行为,从了解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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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21 | 谁修改了我的积分资产?"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6d/53/6d9bdff44eba8632946e3b2e9a7ac753.mp3"></audio>
80后、90后的回忆里一定包括了各类社交软件和游戏。还记得几年前积分充值会员升级开通红钻、黄钻等装扮自己的账号各类玩法在年轻人中特别流行。不过涉及到花钱的事情总会有些风险隐患。
Q币被盗了积分减少了、莫名其妙降级了这类游戏里的资产或者可以叫做网络虚拟财产的东西引起的纠纷也是逐渐增多。
虽然法律对于虚拟财产还没有特别明确的定义,但是虚拟财产的价值毋庸置疑,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虚拟财产的问题。
先来看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
前端程序员小马,是一款“捕鱼”游戏的重度玩家,闲暇时间基本都花在了游戏上,乐此不疲地升级、获取积分然后提现。有一次,他发现这个游戏的积分兑换系统有明显漏洞,他可以借此修改系统后台的数据,获得大量积分,然后提现。
发现了这一点后,小马又研究了不少游戏网站,都找到了类似漏洞。商机砸脸上,要还不是不要呢?小马陷入了挣扎中。
细化一下小马的问题,其实主要有这么三点。
<li>
利用这些网站的漏洞,修改积分获利是否违法?
</li>
<li>
如果违法,有什么后果呢?
</li>
<li>
其它方式,比如利用工作便利,获得积分再提现,又会怎样呢?
</li>
这里,我们先需要了解几个法律知识。
## 法律知识
### 网络虚拟财产
开头我们提到过,这类积分、游戏币,可以叫做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跟我们平常所说的财产有什么关系呢?
其实,法律上的财产,一般指的就是货币,或者其他可以用货币兑换的物品。所以前面学过的房子、车子、存款,都属于这个范围。
而网络虚拟财产,尤其是我们接触比较多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账号等级、游戏装备、游戏币和积分等。这些东西大多是玩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得到的,自然具有价值,同时一般也能用货币兑换(比如账号转卖、设备转卖、提现等),所以也是一种财产。
所以,不管是虚拟财产还是其他财产,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恶意侵占别人的财产,就可能会涉及职务侵占罪或盗窃罪。
###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指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单位大额财产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罪名的三个客观要素:
<li>
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方式都算数;
</li>
<li>
有侵占的行为,不管是侵吞、偷窃还是骗取,非法私有化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占用;
</li>
<li>
财产数额比较大如果数额比较小的也不能算作职务侵占最低数额一般在5000到20000左右。
</li>
另外要注意,这里的单位和员工,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也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同样的行为,属于贪污罪。
换句话说,职务侵占罪,适用的是非国家财产发工资的人。
职务侵占罪,其实大多还是因为公司管理不到位,给某些特殊岗位的员工留了漏洞,创造了违法的条件。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起了贪念,走错一步就是犯罪之路。
### 盗窃罪
顾名思义,盗窃一般是指秘密窃取别人的东西,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秘密窃取四个字你可以看成是通俗的说法,因为我们生活中大张旗鼓的盗窃事件也不少,所以盗窃不一定是秘密的手段。
盗窃的东西自然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构成盗窃罪,对于数额也有一定的要求。
## 情景分析
现在我们在来看小马遇到的问题。
如果小马利用网站的漏洞,通过修改系统获得积分,并且提现来获利,显然是违法的。
虽然他直接获得的只是虚拟的积分,但积分本身有价值,可以直接提现,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而这一行为的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有秘密窃取的手段,符合盗窃罪的条件。
至于盗窃的后果各地要求不一。拿北京来说如果盗窃数额超过2000元就达到了盗窃罪的认罪标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里要注意这里的2000元标准指的是盗窃的数额而不是你具体获利的数目。
第三个问题,小马如果利用工作便利,将可以提现的积分占为已有,那可能就是职务侵占罪了,具体能否构成,当然还要看数额等情况。
## 思维法宝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会越来越广,相应的纠纷肯定也会越来越多。还是那句话,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越高,相对应的,法律保护力度也一定会越大。
网络世界不越界,可以说我们的原则。你觉得可以获利的东西,在别人那里可能就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如果随意越界,轻一点的可能是民事责任,严重就是刑事犯罪了。<br>
<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6b/a5/6b294ce00831b28ef6ff4540af7959a5.jpg" alt="">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今天的内容。
<li>
职务侵占罪,通常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方便,侵占公司大额财产的犯罪。
</li>
<li>
不管是盗窃或是职务侵占行为,一旦达到定罪标准,都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li>
虽然一两次的小额窃取,往往很难被发现,但是你要知道,人的本性是贪婪的。有了第一次第二次,就会有第三次第四次,大贪都是从小贪开始的。另外,这两种犯罪的认定,都是可以累计钱数的,并不是只看你被抓住这一次的后果。所以,莫伸手才是聪明的做法。
最后我想留一个思考题。在日常工作中,报销虚假的消费行为,违法吗?会有什么后果吗?你可以思考一下,写下你的答案。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或者经历,也欢迎你在留言区和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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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22 | 外挂真能大吉大利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eb/ab/eb7fb3cb41610e8bbdb4ad41cf20e1ab.mp3"></audio>
虽然我是一名律师,天天跟各色案件打交道,但在面对某些刑事案件时,也经常很无奈。比方说,曾经轰动全国的“内蒙古玉米案”。
内蒙古的一个农民王力军,因为“无证收购粮食”被判缓刑,后来在各方努力下,再审才平反,最终无罪释放。如果你感兴趣,可以自己上网搜一下。
老实讲,在这之前,我还真不知道,农村随处可见的收粮食行为竟然是违法的,甚至还构成了刑事犯罪。而这个被认定的罪名,正是我们今天学习的主角,被认为是“管得最宽”“啥都能装的口袋罪”——非法经营罪,这个饱受争议的罪名。
听着很陌生,感觉跟你没啥关系?别急,我先给你看这么一个案件,让你感受一下“非法经营罪”。
网游你应该不会陌生,像是很火的“吃鸡”“王者荣耀”这些,即使没玩过,也一定听说过。相应的“开挂”这个词,说的就是游戏中使用外挂的人。
这个案件就是关于外挂的故事。某技术公司先后开发了两款网游,都拿到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上市后火爆异常,玩家众多,小韩就是其中一员。
不过不同其他玩家小韩还是个技术大牛。为了快速升级他编写了用SG命名的外挂程序使游戏角色可以自动寻路、自动交接任务还可以同时开启多个客户端窗口甚至向服务器提供伪造数据。
账号快速升级的同时小韩也看到了商机。他开始在游戏论坛上发帖售卖他的外挂程序。因为外挂功能强大价格也不贵小韩很快赚到了30多万元。
结果正如你想的,小韩最后也是因为“非法经营罪”锒铛入狱。非法经营究竟是个什么罪名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顾名思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这里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节:
<li>
未经许可经营特定物品,比如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li>
<li>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li>
<li>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并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li>
看到这些定义是不是有晕头转向的感觉?没关系,这个罪名确实包罗万象,这些定义也不需要你背下来,我来给你慢慢解释。
非法经营罪在过去其实叫作“投机倒把罪”,家里的老一辈应该都不会陌生。非法经营罪最大的盲点在于最后一条,也就是《刑法》规定的这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到底什么叫“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
事实上,这个还真不好说。非法经营罪对犯罪行为的界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一直在发生变化。
从1987年到现在起码有几十种行为都被收入其中。具体的非法经营行为种类实在太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在有关部门的通知、解释、规定里都有体现如果你有兴趣可以自己查一查。
举个例子,我在开头提到的“玉米案”,别说被判刑的农民感觉莫名其妙,我一个律师其实都不理解,收购粮食为啥就犯罪了?
还有一些比较常见的非法经营行为,比如“烟草”“食盐”“外汇”“出版”“保险”“彩票”“国际赛事门票”“通信”等,这些领域也都是犯罪高发区,涉猎须谨慎。
想必到这里,你也理解了为啥它会被叫作“口袋罪”了。因为法律规定的这个“其他行为”充满了不确定性,而法规本身又是与时俱进、不断变化的,“口袋罪”就这么产生了。
当然,因为这个特点,不管是在法律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非法经营罪都成了争议颇大的一个罪名。这个罪名明显还有很大的改造空间,既然提到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并且刑事定罪本身涉及人的自由,那就应该让《刑法》做出明确规定,而不是让有关部门陆续界定。
## 情景分析
现在回过头来看小韩的经历,显然,这不仅仅是个简单的违法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这其实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小韩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同意或授权,非法制作外挂,并且向外出售赚钱,你可能觉得这不就是版权侵权吗,事实上,这可不是小问题了。
我们提到过游戏公司的两者游戏都享有著作权。小韩的行为主观上故意的客观上确实破坏了游戏公司对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同时还扰乱了市场秩序获利30多万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自然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小韩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还被罚了十万块钱。
所以,你看到的商机不一定真的是个机会,还有可能是个大坑。小韩这个行为的违法性还是比较明显的,大部分人的盲点可能在于,没有意识到后果会这么严重。但是,还有很多行为的违法性其实更隐蔽,你甚至察觉不到它是违法的。
比方说,如果你没有经营资格,从北京批发香烟到上海去卖,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这一点,应该没几个人知道吧。
再如我们常见的花呗套现、POS机套现、火车票倒卖这些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界限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防不胜防只能小心为上。
## 思维法宝
这里,我来总结一下。
非法经营罪在我们业界被称为“口袋罪”,言外之意就是,经营触犯到刑法时,很多行为都可以用这个罪名来定罪。当然,这也造成了重罚,很多行为本来用行政、治安处罚就够了,最后却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虽然很多案件都得到了纠正,但是这个影响确实不容小觑。
<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73/81/7359c0e947518c513e4b16544edd0681.jpg" alt="">
其实每次提到这个罪时,我都感觉很沉重,甚至觉得思维都要混乱了。定罪门槛低、罪行广、判刑重,这个特点让很多人都付出了惨痛代价,原因就是他们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我经常去给企业家讲课,每次我都会提到的一点,就是法律风险评估。在启动一个创新模式的市场行为前,首先要做的就是法律风险评估,越是打擦边球,越要有法律风险意识,不然很有可能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陷入牢狱之灾。
今天的内容主要是这些。对于非法经营罪,你还有什么疑惑或者想法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家人、朋友。知法守法,远离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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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23 | 如何看待“从删库到跑路”?"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8d/cc/8db5af1ce55f65dda198352b6f8625cc.mp3"></audio>
"rm -rf /"应该是你非常熟悉的命令行,也是删库的罪魁祸首。“从删库到跑路”,大概是技术人,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段子。你可能会心一笑,可能哈哈大笑,但是,这个几秒钟的简单操作,真的能像玩笑那么轻松吗?
当然不。你可能觉得这是玩笑但是国外真有人这么干过。荷兰的一家云主机商Verelox就曾经历过这样的惨剧离职工程师把客户数据库给删了公司几经修复也不能恢复全部数据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这种时候,删库,或者说删数据的行为,还是玩笑吗?当然不是,是犯罪呀!
国内也不缺这种不理智的人。新华社就报道了这么一个新闻,软件工程师小徐,离职后半年,公司仍然不给结清工资。小徐一气之下,利用自己当年开发网站写代码时留的一手——安插的后门文件,把程序的源码全给删了。又是一场几十万损失的灾难。
不管国外还是国内,这样的恶意删除数据的行为,毫无疑问,不仅仅是泄愤,更是刑事犯罪。犯的什么罪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因为这个罪名,我们在破解的文章里有详细讲到过,今天不再重复。我想重点讲的,是你可能会疑惑的一点,删除数据为什么不属于财产性犯罪,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你可能觉得奇怪,数据对于公司来说有非常高的价值,甚至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破坏了公司的数据,基本就是破坏了公司的重要财产,为什么被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呢?
其实,这还是因为,数据目前还不属于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前面我们讲到过,虚拟财产可以与货币兑换,所以属于法律上的财产。但数据本身并不能兑换货币,所以还不属于这个范围。
但是随着数据的价值越来越高,财产属性也确实在增强。起码在我看来,未来更健全的法制社会,一定会出台相关法律,承认数据的财产属性。那时候,再出现“删库事件”,估计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了。
一直在提这个容易令人困惑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我们也来简单了解一下。这类案例实在太多比如说你在离职前跟公司HR发生口角然后动了手顺手抡起椅子砸了公司的六台电脑可能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了。
不过,这种罪名怎么界定呢?又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非常容易理解,主要有这么几个要素:
<li>
主观上是故意或者恶意的;
</li>
<li>
行为上是毁灭或是损坏他人(公司或个人)的财物;
</li>
<li>
后果上是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li>
显然,这种罪往往是因为某些目的,想泄私愤、打击报复导致的。不过,这里要区分开,如果某人的目的是为了占有或盗窃,哪怕手段上可能损坏了财物,并不算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是要追究目的涉及的犯罪,比如侵占罪或盗窃罪。
另外,如果毁坏的是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财物,罪名可能会严重很多。比如,损坏了交通设备、电力煤气燃气、交通工具等的话,可能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后果很严重的直接就是死刑了。
最后,再来简单说一下,对于后果严重性的判断。
“数额较大”是指造成5000元以上的损失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还有一种“数额巨大”的情况指的是造成5万元以上的损失会被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严重情节”,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有这么几种:
<li>
三次以上毁坏财物的行为;
</li>
<li>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
</li>
<li>
毁坏重要物品;
</li>
<li>
毁坏手段特别恶劣;
</li>
<li>
动机卑劣并嫁祸他人等等。
</li>
当然,你也不用担心坏人手段翻新来钻漏子。法律规定的是“其他严重情节”,这里我只是给出了一些典型例子,真正的法院,不会放过任何实质犯罪的行为。
再有,如果后果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可能也要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比如放火、爆炸这些行为,判罪更重。
了解了“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含义你可能会想如果损失达不到5000元还会受惩罚吗
不幸地说,自然是会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就规定了,
<li>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拘留5天到10天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li>
<li>
情节较重的拘留10到15天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li>
请注意,这个规定并没有数额的要求,说白了,只要你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轻一点的会被拘留、罚款,重一点的就是蹲大牢了。
## 情景分析
回过头来看我一开始举的砸电脑的例子。故意砸6台电脑损失起码超过了5000元如果损失不到5万元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超过了5万元3到7年等着你了。
其实现实中,这个罪名的大多数犯罪者,一开始都是弱势者的地位,但是因为缺乏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识,情绪失控下就做了不冷静的事情,往往也从法律的保护对象变成了惩罚对象。
这类人一般分两种,比较常见的是“维权派”。比如认为公司不地道的员工,再比如消费维权的例子,像是买房后因为质量问题,集体维权砸了售楼处的行为。这类往往是情急之下的行为,目的还是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的后果也相对轻一些。
还有一种就是“报复派”。同样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角色,但是他们不用法律、也不会直接去找人处理,而是经过缜密策划后,用比较卑劣的手段,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这类人不仅仅想维权,更想报复、惩罚,所以造成的损失一般更大,惩罚也会更重一些。
还是那句话,冲动是魔鬼,理性和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法。
## 思维法宝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本节内容。
<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73/06/73c7f59be71bbd7325d0c1b5f2062306.jpg" alt="">
第一,公司“数据”即使目前还不算法律上的财产,但是删除或偷偷复制带走的行为,都有相对应的法律手段来惩罚。删库跑路本就是说说罢了,不然的话只能跑向监狱之路。
第二,不管和公司发生矛盾,还是和个人发生矛盾,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毁坏,都有严重后果。轻则民事赔偿、治安拘留,重则刑事犯罪、监狱伺候。
第三故意毁坏财物损失达到5000元就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纠集三人以上毁坏财物即使损失不到5000元也可能构成犯罪。
今天的内容主要是这些。欢迎留言分享你的经历和疑问,也欢迎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亲朋好友。冲动是魔鬼,不管对人对物都应该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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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24 | “伪基站”是你的避风港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c4/03/c4af01d2ab4e1770fa88e4d652f51b03.mp3"></audio>
提到“伪基站”,有的人可能还比较陌生,但是说起伪基站干的那些事儿,估计就没人不知道了。
比如说,开车多年的老司机们,最熟悉的,应该就是车里的广播吧,要说最讨厌的,那一定就是在某个地段碰上“黑广播”了。黑广播,一般就是因为这些地方放了伪基站。
再比如说,我们更熟悉的,手机上的垃圾短信,你一定也见过不少。什么某某淘宝商家的广告,银行的账款通知,航班取消通知或者中奖通知等等,这些大多也是靠伪基站,进行诈骗和骚扰。
光说伪基站做了些什么,你可能还会觉得,唉,挺有用啊,可以用来致富发家啊!但是,要知道了伪基站的法律严重性,这念头就一定会打消了。
举个例子,前两年,我就曾办理过这么一起案件。年轻人小秦在京务工,先后换过几份工作,可都没能满足他赚大钱的心愿。后来,经过狐朋狗友的介绍,小秦听说了搞伪基站项目赚钱来得快,就入手了一台。
小秦主要通过QQ群来接业务然后活跃在四环五环的大街小巷里背个基站骑个电动车到处跑帮雇主发送“交通银行银行卡升级”等信息。日赚数千元确实收入不菲。
不过,因为每天都有不少人上当受骗报案,警方也注意到了此事。北京公安成立了专案小组,抓到了小秦,并在小秦的帮助下,抓捕了远在福建的雇主犯罪团伙。
其实,直到此时,小秦也还是懵懵懂懂的,他觉得自己只是用伪基站、发了点假消息,竟然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要说起这伪基站的罪行,估计能说个一天一夜都停不下来。今天,我们主要先来看看,法律上,使用伪基站要承担什么后果。
## 法律知识
首先你可以简单了解下,基站是什么。我们不需要深究,在通信领域中,基站的具体技术实现。从生活角度来看,基站本身有收发移动信号的功能,我们手机接打电话、收发短信,都要借助附近的某个基站的数据交换来实现。
基站本身必须通过批准,才能设立运营。伪基站,顾名思义,伪造隐蔽的基站,说白了就是一种非法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既没有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也没有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作为基站的虚假仿制品,伪基站有搜取附近手机信息的功能,还能强行向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这个过程,会屏蔽正常基站的信号,非法占用公众正常的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移动通信的网络信号。
在2014年3月14日前我国对设立“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惩处的力度还不够。那会儿我们只能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这一条例来处理,而惩罚措施,也只有查封或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收入。
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才会有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那些利用“伪基站”犯罪的也只有实施了确定的诈骗或是其他犯罪行为才能以诈骗或其他犯罪的名义进行刑事处罚。
但事实上,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破坏的自然不仅仅是电信秩序。这不但会影响电信运营商的正常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会危害通信安全和公共安全。
哪怕对我们普通用户来说,也是不小的灾难。谁愿意看到一堆垃圾短信啊,一不小心点进去,甚至还有病毒危害。如果你家里有老人和小孩的话,一定对此感受更深。可以说,手机的正常使用,个人的财产权益,个人隐私利益,都受到了极大威胁,简直就是社会毒瘤。
所以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这个文件中明确了非常重要的一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按照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这8项罪名分别是
<li>
非法经营罪;
</li>
<li>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li>
<li>
诈骗罪;
</li>
<li>
虚假广告罪;
</li>
<li>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li>
<li>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li>
<li>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li>
<li>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li>
至此,伪基站的犯罪后果,明显严重了很多。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小秦被抓这件事了。
## 情景分析
小秦最后一共赚了12万元并用“伪基站”发布了大量的银行卡诈骗信息。如果说刚接触这行没多久可能会原谅你不知道这事的真正后果。但是从小秦做这事儿的时间来看应该已经明知道是诈骗信息。
这种行为,显然已经触犯到了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等多个罪名,最终,法院也是以诈骗罪的名义,对小秦进行了处罚。
其实,对伪基站的犯罪打击都是极其困难的。
首先,是犯罪模式的问题。通常,伪基站操作者和真正实施诈骗的犯罪份子,并不是同一伙人,伪基站操作者,一般都是通过网上联系,按雇主要求发布信息就可以,然后按日收取劳务费。他们不管信息内容和种类,给钱就发,也不了解雇主是谁,就给抓捕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其次,是犯罪手法的问题。伪基站操作者,一般会把小型的伪基站,通过伪装放在汽车后备箱,或者是快递送餐袋里等,不是专业人员、专业手段,还真是难以识别。
他们一旦被查到,就会迅速销毁机器内的数据。这样,除非用专业技术手段来恢复相关数据,不然的话,连罪证都找不着。不过,恢复手段始终比不上原始数据,这就导致犯罪份子受到的惩罚和实际罪行很难匹配,
雇主更是难查找的存在。他们提供给伪基站操作者的信息,不管是身份信息、手机号还是银行卡信息,一般都是盗用别人的假信息,还经常打一枪换一跑。即使被查获,也是死不认账。司法机关也只能通过查到的证据,来定罪处罚。
## 思维法宝
伪基站这么一个危险的存在,我们还是离得越远越好。当然,除了自己不要参与这样的活动,日常的防刷防盗意识,也是必不可少。
这两年新流行的一种无链接盗刷方式正是通过伪基站进行的“盗刷四部曲”。先用伪基站获取手机号、然后GSM 短信嗅探、继续获取你的其他隐私信息、最后进行盗刷。全程不需要你的任何动作,悄无声息就盗走你的钱。
<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1e/13/1e17654061558eed6b259b1fd6ab3c13.jpg" alt="">
前段时间身边不少人都反应说经常收到来自某APP的莫名其妙的验证码这基本也是个危险信号了。对此我建议生活中我们尽量做到这么几点。
第一,夜间睡觉时,手机关机或开启飞行模式。因为深夜是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高峰期,趁着人们入眠,悄无声息转走你的钱。所以,关机或飞行来保护自己的手机。
第二,不管白天还是晚上,只要收到来历不明的验证码,同样立刻关机或者飞行,最好能移动一下你的位置,远离伪基站的覆盖区。
第三,如果突然收到的是,银行发来的验证码,立刻联系银行进行风险处置。如果是支付宝这类大平台的验证码,也建议联系工作人员咨询清楚。
第四,也是我们老生常谈的一个手段,尽可能关闭免密支付的功能,同时降低你设置的每日最高消费额度。有些软件可能会默认开启免密支付,一定记得检查清楚并且关闭。
今天的内容主要就是这些。关于伪基站,或者防盗刷的手段,你有什么疑惑或者相关经验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亲朋好友。伪基站不能成为任何犯罪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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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25 | “网络诈骗”真的离你很远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af/1c/afdbc3592a97b77aad3ed4f155e33d1c.mp3"></audio>
不管是利用伪基站,还是破解密码、盗取后台数据的技术犯罪,我们都讲了不少内容。就像我经常强调的那样,技术犯罪的本质,是使用某个技术做的事情有不良影响,而非技术本身违法。最常见的这些技术犯罪,或多或少都涉及到了网络诈骗。
我不犯人,人也可能犯我。网络诈骗就是这么一种,一不留神就让你牵涉其中(犯罪或者受害)的罪名。今天我们主要从受害者预防的角度,来说说网络诈骗的内容。
## 一个针对律师的骗术
我先现身说法,给你讲一个专门针对律师的骗术。
有一天我在外办案,助理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北京监狱的工作人员,知道我经常到外面讲课,想请我给在押犯人讲法律课,按市场价支付课时费,可以签订一年的合同,同时还留下了电话号码,让助理传达给我后再回个电话。
等我回去后,觉得这事不错,就回了电话,简单沟通了一下,打算过几天去他们那儿详谈。挂电话后没过几分钟,对方又给我打来电话,说是他们监狱有土方工程想找人承包,让我帮忙推荐下人选。
我也没多想,把朋友电话给了他,也按照对方要求的那样,交代了我朋友一下。结果,没过多久,朋友就打了电话过来问我。
朋友开口就问“这人靠谱吗?你熟悉吗?”我很纳闷儿,结果朋友解释说,对方聊了一会儿工程上的事后,就提到承包工程要交保证金,让朋友先打五万块钱过去。
听到这里,我才恍然大悟,对方其实是骗子。他先是利诱打通我的关系,然后利用普通人对律师朋友的信任,通过律师背书来骗财。好在我朋友警觉,先问了一下,不然很可能就上当了。
后来我打电话质问对方,结果骗子一听被拆穿了,直接把我给拉黑了。听说那段时间有很多律师都接到过类似电话。
你看,即使是专业律师,一不小心也难逃骗子的陷阱。这群人的工作就是天天研究骗术,对我们普通人来说,更是防不胜防。
## 网络诈骗手法
网络诈骗,其实是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互联网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进行财物骗取的行为。
由于网络诈骗的空间性、虚拟性都很强,即使受骗人报案,警方的侦查难度也非常大。犯罪手法更是多种多样,层出不穷:有冒充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有冒充淘宝、京东各种交易平台的;甚至还有充秦始皇后人的等等。
目前,针对高智商群体的犯罪,主要有下面几类情况。
第一类,主要是利用先进技术进行的诈骗活动。比较常见的有:
<li>
通过伪基站发送假的银行链接;
</li>
<li>
发送假邮件,植入木马盗取账号信息;
</li>
<li>
盗取联系人方式和社交信息,冒充亲友领导骗取财物;
</li>
<li>
利用虚拟账号,冒充公安、检察、法院、税务等执法部门进行诈骗。
</li>
第二类,主要是利用受害人心理进行诈骗。比较常见的有:
<li>
发放招嫖卡片,冒充年轻女孩进行诈骗;
</li>
<li>
发放招嫖信息,在受害人上钩后,进行敲诈勒索甚至抢劫(仙人跳);
</li>
<li>
冒充黑社会进行敲诈勒索;
</li>
<li>
偷拍偷录,然后作为证据恐吓并且敲诈等。
</li>
更可恨的是,骗子们的手法翻新还特别快,基本上每过一段时间就会销毁罪证,换另外一个旗号进行诈骗。即使抓到人,他们一般也是死不认账,如果不把明晃晃的证据摆到他们跟前,他们基本一概否认。这也是刑侦难度极大的重要原因。
## 网络诈骗的刑罚
当然,社会不会允许任何法外恶事的存在。法律上对于诈骗罪的惩罚相对较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就规定了诈骗罪的惩罚,具体包括:
<li>
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
</li>
<li>
如果诈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li>
<li>
如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li>
这里我解释一下,诈骗罪中对于数额的认定:
<li>
诈骗达到2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li>
<li>
诈骗达到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li>
<li>
诈骗达到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li>
所以你看2000元以上的诈骗就已经是可以判刑的诈骗罪比我们前面讲过的很多罪名门槛更低。不说网上特别流行的“茶叶梗”和“外卖梗”我还见过这样的一个案子两个技术员利用虚拟位置假冒年轻女孩通过“附近的人”诈骗最后被法院判为诈骗罪坐了好几年大牢。
很多被害人因为“面子”“违法”等问题,即使被骗,也不敢报警,更纵容了这些诈骗团伙。可是现实就是这样,犯罪分子并不会心软,我们能做的就是事前预防和事后报案。
如何预防应对,其实并不复杂,就是要有法律风险意识,对陌生人和优惠多一份思考怀疑,即使被福利砸到,也要千万冷静,最好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比如律师再做决定。同时,尽量多了解一些骗子惯用手法也是有必要的。
## 思维法宝
最后我来总结一下。我们今天主要了解了网络诈骗相关的内容。网络诈骗的本质还是诈骗行为,只不过,不同于传统诈骗的方式和受众,网络诈骗更多利用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形式,给预防和刑侦破案都造成了更大的难度。
常见的方式主要有短信邮件中的木马,虚拟账号虚拟身份的诈骗,以及各种类型的仙人跳等等,都需要我们格外注意。当然,诈骗罪的刑罚也相对较重。
今天的内容主要是这些,关于诈骗,你有哪些相关的经历或者感想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留下你的疑惑和问题。远虑犯罪,律师就在你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