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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16 | 今天你用“VPN”了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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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16 | 今天你用“VPN”了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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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16 | 今天你用“VPN”了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fc/bf/fce20ffe54ede3e9c8ff5d67428b17bf.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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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频发的“网约车杀人”案件,把顺风车一次又一次地推上了风口浪尖,其评价系统更是备受争议。顺风车车主可以对乘客进行评价,并会显示在乘客的个人信息中,司机在接单前就能看到这些,进而选择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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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系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因为有“颜值爆表”、“安静的美少女”这类的评价,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造成了惨剧。除了做坏事的人要担责外,剩下的究竟是技术问题、开发者问题还是公司经营的问题呢?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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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技术与法律的关系,一个典型就是“VPN”翻墙问题。我曾经见过这么一个案例,一家科技公司的开发工程师小李,因为公司业务要求,准备在网上搭建“VPN”服务器,然后卖翻墙软件和会员账号来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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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小李隐约感觉“VPN”是灰色地带,但又不太确定,所以来找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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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了小李怎样的答案呢?我们先来了解“VPN”相关的知识和规定,你就可以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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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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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N”,即虚拟私人网络,是一种常用的安全通信方式。使用“VPN”软件连接外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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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有不少企业使用“VPN”来保护通信安全,防止泄露商业秘密。后来也有不少个人使用“VPN”来连接外网、获取信息,很多“VPN”软件商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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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注意的是,**工信部曾明文规定,如果没有电信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企业都不能自己建立或者租用“VPN”,开展跨境的经营活动。而对于有办公需要的外资企业和跨国企业,可以向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来租用“V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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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私人“VPN”、经营“VPN”业务的公司,在我国也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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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网信办的成立,再次加大了监管的力度,“VPN”软件也更难存活。已经有很多的个人或公司因为销售“VPN”而被判刑,而且相当一部分人被指控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因为这个罪名本身还有一些争议,在这里我不做过多讨论,你也不需要去记住它。但是,**目前来看,私自搭建“VPN”并且售卖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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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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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这些,我们都清楚,小李自然不能接下这个任务。他应当明确拒绝,并说服老板,不然甚至可以考虑辞职了。因为,如果公司开展售卖“VPN”的业务,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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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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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VPN”并对外销售,所有的违法收入都会被没收,还要交违法收入的3到5倍作为罚款。如果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到5万元,罚款为10万到100万元。情节严重的,网站也会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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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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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VPN”销售业务的经营数额达到50万元,或是非法收入达到10万元,那么相关经营者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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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开发人员小李来说,如果他知道公司在做“VPN”的经营销售,还帮助公司搭建了服务器,就属于“知法犯法”。一旦公司行为构成了犯罪,小李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也就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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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李只是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写代码、做开发,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知情,那么小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写好的代码、开发的软件,是被公司用来合法还是非法经营,与小李本身没关系,也就不用对后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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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一点并不能成为逃罪的借口,需要技术人员有合理的理由,证明自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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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界定,其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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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技术无罪,这话本身没任何问题。但要注意,这只是对技术本身的界定。就像我们说,一把刀作为工具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不管你买来是为了切菜剁肉还是打架砍人,都与生产厂商、刀具店的老板无关。但如果你明知某人要去寻仇,还送他一把刀,那就要另当别论了,你可能一不小心就是“共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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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知道,《刑法》处罚的不是“物体”,而是人**。开发人员是不是有罪,要看开发者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情况分析,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技术是用来犯罪的,却依然参与开发,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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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可能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开发或是经营的平台被其他人用来犯罪,比如有人通过直播平台来从事色情交易、或者进行非法的买卖。这时候,就涉及到了另一个原则,**平台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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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技术中立原则本身有一定的容错性,总会有一些犯罪分子借机逃避惩罚,强化平台的责任就成了新的认识。比如开头说到的网约车事件,评价系统和开发人员并没有责任,但是打车平台本身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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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你经营的平台被别人利用来犯罪,只有一种途径可以解决,那就是及时制止并且报警,防止被害人的损失再次扩大,不然最后吃亏的一定会有你。这种事情更不能看成商机,如果平台借机向犯罪分子收封口费或是索要分成,就可能成为共犯,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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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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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评价系统也好,“VPN”技术也好,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技术与法律的问题。顺风车评价系统被罪犯利用了,“VPN”被非法销售,其实都不是技术的错,技术无罪,只不过被人利用犯了罪。今后我们学习的很多技术法律知识,你都能发现这一点,并要能透过技术,了解到背后的法律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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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回顾一下今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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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原则强调的是技术本身无罪,但是开发者和使用者是否有罪,要看具体情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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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确责原则强调的是,平台被利用犯罪,平台经营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这一原则有明显强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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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作为公司的开发人员,如果对公司业务“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明知故犯,则可能会构成共犯,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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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2e/18/2ebb91a6cbca3e938fe56a16ff354418.jpg" al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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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实际办案中,我最心疼的就是那些大学刚毕业的程序员。相当一部分人通过网上招聘,到一家公司来做技术,对公司的业务不太了解,也没有“合法”“违法”的概念。后来工作时间长了,知道了一些内幕,但是心存侥幸,觉得大家都在做也都没事儿,于是继续给公司提供违法技术服务,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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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刚刚面临这样的处境,请记住,法律上适用“**不知者无罪**”,及时辞职并远离就是最好的保护手段。不要害怕公司的胁迫或者担心工资被扣,在保护自已的前提下,报警处理,让警察为你维护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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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阔的计算机网络上,你的技术和思想可以创造整个世界,非常伟大也很浪漫。但是,人终究要连接现实世界,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念写代码”,更何况,网络本身也是受网络协议限制的。明确了合法的边界,才能在其中更好地进行技术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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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那么,你对于正在使用的某个技术或者手段,有过深入的思考吗?是否合法又是否合理呢?欢迎留言写下你的思考,我很乐意与你讨论,也欢迎你提出自己的疑惑,我都将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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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17 | 漏洞在眼前,可以悄悄破解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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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17 | 漏洞在眼前,可以悄悄破解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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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17 | 漏洞在眼前,可以悄悄破解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2b/c6/2b43ccda4531e340187e9849df9584c6.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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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一直是每个IT工程师关注的重点,虽然我对技术了解不多,但是因为系统漏洞造成的网络安全事故,比如用户数据泄露等,倒也听过不少。系统存在漏洞,是技术问题,但如果有人利用了这个漏洞,那可不仅仅是技术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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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某鹅厂23岁安全工程师的新闻,想必你不会陌生。年轻的工程师,因为对酒店的Wi-Fi系统顺手一测,又顺手一发给传播了出去,就被新加坡安全局给抓了。感觉似乎挺冤枉?还真不冤,比如你看这个真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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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是一家公司的运维主管,技术也很不错。一次工作中,他发现了公司技术上的漏洞,于是悄悄导出了公司的数据,并在网上出售,最终赚了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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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小安的是什么呢?钱,要补偿给公司,人,也要蹲大牢,罪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什么小小动作的惩罚会这么严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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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规矩,我们还是先来了解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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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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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个罪名。罪名很长,你可以重点先记住前四个字,“非法获取”,跟我们后面讲到的另一个罪名做个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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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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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注意这里是指除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三点外的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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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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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符合“情节严重”这一特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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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要重点解释几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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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指计算机里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不仅包括了计算机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还包括了你在计算机里存放的各种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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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脱离了计算机存放的数据,比如光盘、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不适用于这个罪名。比如说,别人copy你的U盘,然后把里面的信息数据转手在网上卖出去,或者是进行其他操作,就不属于这个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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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罪里面的“**情节严重**”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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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10组以上**的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包括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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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500组以上**的其他内容的身份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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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了**20台以上**的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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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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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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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五个情节,只要达到了一点,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能会有罚金。严重点的,可能就是三年到七年的大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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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的是,违法收入只要达到5000元就构成了犯罪,而且即使你没赚钱,只要给公司造成了10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也同样构成犯罪。这点钱可真不算多,也可以看出,这个罪名的定罪标准是真的很低,国家的保护很严格,如果不对自己多加约束,一不小心可能就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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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明确的范围界定,指的就是我们普通的商业或者工业范围,不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三个领域。那如果你触碰的是这三个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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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特别注意我接下来要讲的,这三个领域万万碰不得!一旦你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或是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做小动作,会犯另一个很严重的罪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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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罪名的重点,你也可以记住前四个字,“非法侵入”。“侵入”二字,一听就比“获取”正式、严重得多。事实上也是这样,我们前面所说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这个罪名,本质上是因为你入侵系统后的其他操作,比如操纵系统、copy或贩卖数据、或者传播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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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考虑后果,属于行为犯(也就是以某个行为作为判罪的标准),**侵入即犯罪**!这里的“侵入”,是指没有国家部门的授权或批准,非法获取口令或许可证明后,冒充合法使用者,进入国家系统或者截收数据的行为。有些人甚至把自己的计算机和国家系统联网,同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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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果侵入了这些领域,一般会被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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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也很容易理解,这些关键领域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保护我们普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都十分重要。一旦被入侵,不管你是恶意的破坏分子,还是好奇心作祟,或者只是想单纯地秀技术,这种行为都可能导致重要数据被破坏,或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带来巨大的灾难。所以,这里必须特殊对待,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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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实际判案中,一些确实无意识的,或是情节很轻微、没有带来巨大危害的行为,可以不按照犯罪来处罚,但是惩罚还是会有的。所以,遵纪守法在这里,真的就不是说说而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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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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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面的学习,小安的问题就很容易分析了。即使公司技术有漏洞,也不是小安做坏事的理由啊。而且,公司有没有损失,并不是小安说了算的。这种事情,一旦越界后被公司发现,轻则开除,重的就是刑事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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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我们上面说到的那五个情节,非法收入达到5000元,或是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元,就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小安卖数据赚了26万元,显然既得赔钱,又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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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也是如此,法院最终判决,小安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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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权衡一下利弊,其实就是四个字:得不偿失。遇到这种事,我们本应该及时告诉公司,修复漏洞,这对公司来说挽回了一场损失,对你来说,也可能因此得到老板的赏识,获得更好的发展。这也是一个员工的基本职业素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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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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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我们可能难免会发现公司的管理漏洞或者是技术开发漏洞,抵挡住诱惑并解决,可能会迎来新的发展;利用漏洞并牟利,估计就会锒铛入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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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况,现在对犯罪的追究,并不只是你在工作期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即使你在职时的违法事儿没被发现,离职后被公司查到了,你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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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么多,最后,我来总结一下我们今天的内容。我们主要学习了技术从业者的“两堵墙”,分别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涉及的领域不同,前者也就是“非法获取”这个罪名,强调的是普通领域的侵入和“情节严重”的判定,后者也就是“非法侵入”强调的是三个特殊领域的侵入,并且侵入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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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罪名的判定和后果都不同,但相同的是,判定标准都很低,要特别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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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06/ac/06368f985e394b63be24a11b288a6dac.jpg" al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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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话,技术犯法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是背后的动机和应用场景问题,而我们要关注的也不仅仅是技术,更要清楚可能触碰到的红线和后果的严重性,才能在意识和行为中建立好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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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今天的内容,你还有哪些不清楚的地方或是想了解的吗?或者是你曾经有过触碰红线的危险经历吗?欢迎留言与我分享,记录下你此时的感悟或是问题。也欢迎你转发给身边的技术朋友,给特别的人特别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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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18 | “爬虫”真的合法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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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18 | “爬虫”真的合法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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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18 | “爬虫”真的合法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c6/e0/c65f064c26ae7c7dca4df59eced683e0.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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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到一些骚扰电话,开口就是“张先生”、“李女士”,接着就是“您想看看XX的房源吗?”、“您需要XX的汽车售后服务吗?”,不仅知道你的姓名、电话,连你最近的行程记录都了如指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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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些人神机妙算吗?当然不是,自然是信息和数据的问题。除了传统模式,信息管理人员的违法泄漏外,更多的是通过爬虫技术,爬取你在网上留下的痕迹,然后进行分析和利用。数据时代,爬虫技术水涨船高。但是,你手头的爬虫工作真的合法吗?我想,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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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小瑞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他跟朋友合伙开发了一个软件,提供免费的视频观看服务。视频从哪儿来的呢?他们购买了爱奇艺的VIP账号,然后爬取所有的视频并下载下来,再放到他们的软件上免费看。视频不收费,那么收益从哪里来呢?自然是软件流量的广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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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瑞他们心里美滋滋,觉得自己只是“分享”爱奇艺的视频,应该不算违法。这岂不是既不犯法、又能赚钱的美事儿?正准备继续大干一场时,他们收到了爱奇艺的律师函,小瑞这才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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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瑞当初的想法到底对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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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VIP账号爬取了视频资源分享,并不直接卖钱,会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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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经授权获取信息,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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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息是公开免费的,就一定可以用爬虫的方式获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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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或者是,合法爬取的信息,就可以任意使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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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如果”,应该也是你很关心的问题。同样的,我们先来学几个可能涉及的法律知识,再来分析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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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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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来解释跟信息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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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头说到的骚扰电话,主要是因为获取了我们的一些个人信息,也就是法律上所讲的“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能单独或结合其他消息,识别出某人身份或者反映某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号码、各种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和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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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概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而且罪名判定跟是否获利无关,只要你提供给了别人,不管你有没有获利,情节严重的都属于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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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履行职责或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到的个人信息,再出售或者提供给别人,更是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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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来看商业方面的一个概念,**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来自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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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的定罪对象是“**经营者**”,不管你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只要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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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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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来看我们开头说到的两个例子。第一个,骚扰电话的信息问题。这些信息的获得,除了传统模式,也就是管理人员的违法泄漏外,更多的是利用网站漏洞,通过爬虫获取,然后传播或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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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爬虫”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获利,被不法分子用来推销或诈骗,而且信息本身也都属于隐私,显然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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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作为开发者,如果你明知别人让你编写程序,是为了套取信息获利,你可能构成共犯;如果你自己爬取信息,然后卖给诈骗犯罪份子,甚至可能会成为诈骗的共犯,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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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定罪门槛大幅降低。一般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就可以定罪,如果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工作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条就够定罪了。基本上触碰获利就可能构成犯罪,所以作为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还是要有足够的警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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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小瑞的故事。小瑞用软件传播爱奇艺的付费视频,利用的是爱奇艺的市场资源。他们基本不用付出什么成本,就凭借着提供跟爱奇艺相同的视频体验,获得了内容上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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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虽然没有直接把视频卖钱,但是未经爱奇艺的授权获取了视频资源,并且他们获得的流量和广告费用,也都是基于这种优势。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公平的商业伦理,也破坏了市场秩序,抢占了爱奇艺的市场机会,损害其利益。所以小瑞他们的行为已经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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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因为小瑞软件的规模和流量还比较小,所以爱奇艺在勒令停止后,并没有进一步的追责。其实正是爱奇艺的及时发现并制止的行为,挽救了小瑞。小瑞如果不刹车,接下来的行为就可能涉嫌犯罪了(比如侵犯著作权罪,这个会在专栏里专门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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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不是所有人都像小瑞这么幸运,一些知名公司已经因为数据信息问题被告上了法庭,也有很多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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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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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虫在我看来,本质仍是一种工具,一种用机器人代替人手操作、搜集信息提高效率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就像我在前面说到过的“菜刀无罪”的例子,技术本身没问题。**究竟是怎么获取到的数据,获取数据范围是什么,以及把数据用来做什么**,才是爬虫与信息的合法性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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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一些相应的案例,在这里简单总结一下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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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你爬取信息,严格遵守“Robots协议”,没有任何越权的行为,搜集的也是公开可以查询的非隐私级的信息。那么,你的行为基本不会违法。其实很多网站也很希望数据被抓取,比如被百度或者Google的爬虫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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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强调的是,“Robots协议”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但在行业内大家基本都会遵守,法院的判案也越发看重这一点。所以这类爬虫不难理解,没有恶意,也并不攫取非公开类的信息,虽然有时会遭到反感,但是并不违法,也是互联网发展必须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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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你爬取信息,是为了证明被爬公司的数据造假,其获取的数据也都是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询的,那么,在获取信息后公布于众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侵犯被爬公司的民事权益。但是,如果你爬取公开免费的信息,是用来进行违法操作,比如造假、诽谤等,就有隐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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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你利用爬虫获取其他公司的公开信息数据,用于自身公司的经营。而被爬公司的信息是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经过常年积累获得的,并且被爬公司本身也采取了反爬措施。这种情况下,虽然信息是公开的,但信息本身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商业利益,此时的爬虫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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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如果你未经平台授权,强行突破反爬措施,导致被爬网站的运行受到严重影响,这种行为明显是违法的,这里涉及的就是我们上一个技术篇讲到的破解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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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如果你是第三方应用,想要通过开放平台获取用户信息时,更要注意授权问题。从用户对平台的授权、平台对第三方的授权、再到用户对第三方的授权,三重关卡都要通过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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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常见的爬虫使用和获取信息的问题。其实,除了技术人员的非法获取,我们自身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很是恶劣,购房信息、网购信息、住宿记录、车辆信息等都可能会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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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要增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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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便点击电脑或者手机上的陌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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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时尽量使用化名,丢弃外包装时,尽量消除上面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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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意办理会员,如果不是特别正规或者没有很大的优惠,尽量不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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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网络让生活越发透明,但还是希望你能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也不要用技术去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对于今天所学,你有哪方面特别深刻的经历和体会吗?欢迎留言和分享,也欢迎你转发给身边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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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19 | 非法集资到底是个啥?.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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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19 | 非法集资到底是个啥?.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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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推动社会发展,这话是一点不假。比如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给我们提供了不少便利,像是移动支付啊、花呗借呗这类。但是,需要我们警惕的也不少。比如说,早年的“e租宝事件”,就让P2P和非法集资这两个词在社会上“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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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一朋友就跟我咨询了这么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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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小白是一家P2P公司的PHP程序员,主要负责网页工作,为公司宣传、招揽客户。然而两个月前,公司的资金链断裂,高达上亿的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濒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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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过去了,用户自然也发现了提现的困难,不少人已经集结到公司闹事,甚至已经有人把公司给告了。作为公司的一份子,小白自然也是惴惴不安,差点被闹事的人送到派出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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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小白最后还是平安无事,但这次有惊无险的遭遇,也是让他一身冷汗了。不是公司的资金问题吗,怎么就成了非法集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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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P2P行业,还真是很容易碰到这条红线——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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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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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常所说的非法集资,其实本身并不是一个确切的罪名。非法集资问题,一般会涉及到两种刑事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我们习惯性都叫做非法集资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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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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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俗称的“非吸”,是指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社会大众而不是特定的人吸收资金,并且出具凭证,承诺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金、付利息,或是支付其他有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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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你想要向社会大众征集钱财,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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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注意,这里说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可不是中国银行或者其他哪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其实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属于正部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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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你所知道的那些投资担保公司、财富集团等,不管名字有多高大上,一般都是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所以不管他们说得天花乱坠,用什么形式让你的财富增值,你都得谨慎点。天上掉下来的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贪图高利息、高回报,很有可能就是血本无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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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法律上定罪的起点是比较低的。比如说,个人非吸的数额达到20万以上,或是单位非吸的数额在10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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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呢,这类问题的真实情况是,受害人一般都是“不暴雷就不报案”。早期很少有人报案,也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往往捅出来就是群体性事件,出现“集体维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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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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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这个其实更可恶,集资诈骗的人本质就是骗子,他们一般用各种欺骗手段来集资,比如说,虚构资金用途、提供虚假文件、或是谎称高回报率等。不同于非吸,集资诈骗的目的就是骗钱,一开始就没打算要还给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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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非吸和集资诈骗并没有那么严格的界限,一旦发生下面这四种情况,就已经是集资诈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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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集资款跑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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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乱花集资款,导致集资款不能还给用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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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集资款做违法犯罪的事儿,导致无力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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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存在其他欺骗手段,最终导致造成无力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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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定罪的起点更低,个人集资诈骗的数额达到10万,或是单位集资诈骗达到50万,就构成了犯罪。但也是同样的规律,不到最后一刻,很少有人报案。其实很容易理解,利益面前的冒险罢了。冒险不是错,但前提是你真的清楚风险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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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虽然手法相似,可量刑的差别就大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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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哪怕是你涉及的钱财有几个亿,只要定罪为非吸,判刑最高不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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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以前还有更重的死刑,后来被废除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刑罚变轻了,因为你一不小心可能就是无期徒刑。比如说,某个人做集资诈骗,一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就属于定罪条件里的“数额特别巨大”,量刑的话,基本就是十年以上或者无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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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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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这两个罪名,我们接着来看,**非法集资究竟是怎么出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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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开始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因为要发展业务、扩大规模,需要更多的资金。但银行贷款的审查比较严格,很多企业压根儿不符合贷款条件。所以,为了企业发展,企业主开始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借钱,当然不是无偿借钱,而是要支付比银行更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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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的,亲戚朋友关系圈的亲戚朋友也都开始投钱进来,借钱的队伍就这样不断发展壮大,借钱模式也是不停地迭代。偿到甜头的某些“聪明人”,就趁机开始成立各种担保公司,专门吸钱,然后再转借给企业,赚取中间的利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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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后来,出现了各种真真假假需要钱的用钱方,和各种各样的吸钱方,双方的利息也是越来越高。于是,各种名字高大上的“投资担保公司”,“财富咨询公司”等就纷纷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因为不加节制,不少吸来的钱被其实都是被人大肆挥霍掉的。利益驱动下,就连不少银行工作人员也加入其中,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给这些财务公司拉客来赚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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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现在,大多数非吸平台,尤其是互联网相关的公司,已经不再是传统的非吸模式了。互联网类的非吸平台,往往通过网站或APP等各种方式来吸引资金,一般都会有专门的技术团队、运营团队来提供支持。不少员工在领工资的同时,也会主动招揽客户,领取返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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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公司运营困难、用户要钱无门、整个体系立刻瘫痪。公司的客户,自然是就最大的受害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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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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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暴雷,或者其他的非法集资犯罪,我都办理过不少类似案件。每次看着那些个骗子拿着吸来的钱奢侈享受,而受害者们,有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不堪压力跳楼,或是一些大爷大妈哭天喊地没了养老钱时,我都很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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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难受的是,有些人明明是恶意吸钱,最后却只被判为非吸,量刑最多不超过十年。甚至有些犯罪分子,一分钱也不想还,早早就把钱转移了。他们表面上看一分钱也没有,实际上从监狱出来,还是有钱人。这时,我总觉得我们的法律被人给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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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实本身还不够健全,也永远达不到完美,所以总有些人钻空子。对于普通人的我们,要做的就是远离这些人,远离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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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也简单总结一下关于非法集资的几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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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互联网金融公司工作的程序员,提供技术服务时,一定要清楚公司业务,并且绝对不要参与拉客提成。一旦发现公司符合我们所讲的罪名,尽快辞职;如果你已经拉人投资过,趁公司没倒闭,赶紧把客户的钱给提出来,不然你也要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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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你本人参与了这类集资,一旦发现支付利息困难,尽快退出,哪怕损失点钱,也一定尽早离开,越到最后越亏本。要投资理财,一定要选择官方、正规的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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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远离街头的、银行门口的拉客专家,这些人通常号称什么财富顾问、理财顾问、或是投资专家,其实都是拉客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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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告诉家里的老人,一定不要参加那些所谓的免费活动,像是免费游玩、免费保健养生等,很多机构正是打着免费的幌子,来吸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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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送给你一句话,当前没犯事儿,不等于不违法。现在很多机构都是在打擦边球,真正合法的不多,要擦亮眼睛,远离大馅饼和制作大馅饼的工作。不贪婪,就不上当。关于今天的内容,你有过类似经历吗?或者还有哪里的疑惑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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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20 | 黄色网站?不仅仅是“黄色”罪名.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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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20 | 黄色网站?不仅仅是“黄色”罪名.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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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刚兴起那几年,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虽说这调侃的是社交的匿名和隐私问题,但我也看到了其发展的另一面,也就是网络上有藏污纳垢的现象,最常见的就是一些黄色网站、论坛或是其他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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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一旦涉及色情内容,相关人员可能会犯这些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赌博罪、诈骗罪等等。是不是听起来很吓人?就比如说,我们今天的主人公小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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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是个微信重度使用者,本人特别活泼,善于交际。为了方便跟同事的交流,他建了一个同事微信群。这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我们也经常这么做,但是,有一天,一个同事在群里发了一个小电影后,整个群就开始变味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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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小赵正好加了几个所谓的“共享群”,手里有一些“资源”。于是,他开始在自己的群里转发这种内容。群很快活跃了起来,不少人也开始拉朋友进群,共享资源。小赵的内心越发膨胀,发的视频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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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被警方查获时,小赵的群里已经有500人,黄色视频也发了500多部。小赵心里是委屈的。因为他觉得自己只是单纯做分享,又没赚钱或做其他交易,怎么就被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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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违法了吗?再进一步,如果小赵觉得这是个商机,开始“收费入群”,你又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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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弄明白这事儿,我们先要了解这么几个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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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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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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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色情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物品,通常有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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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要注意区分的是,下面两种情况,并不算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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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体生理、医学方面的科学作品,不能算淫秽物品。我们常说医生眼中无男女,也正是因为生理知识不等于色情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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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文学、艺术作品,虽然有一些色情内容,但本身有艺术价值,也不能算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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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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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淫秽物品到底指什么,我们再来看看相关的罪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另一个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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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重点在于“传播”二字。传播上面提到书图影音在内的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就会被定罪。情节严重主要包括这么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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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多: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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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大: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比较大,比如说视频40个以上,就达到定罪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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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众广:虽然传播淫秽物品的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观看、浏览人数很多,造成严重后果多,也符合定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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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成年: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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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传播”和“牟利”都是重点。这个罪名是指为了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说白了,跟上面罪名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没有赚钱。涉及盈利的行为,自然要比单纯的传播行为严重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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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我可以列举几个比较常见的情况,给你做个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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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容:单纯传播4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盈利传播2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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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单纯传播20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盈利传播10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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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短信、文章:单纯传播40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盈利传播200个以上达到定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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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点击数:单纯传播的点击数20000次以上达到定罪条件,盈利传播的点击数10000次以上达到定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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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定罪门槛上,涉及盈利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比传播淫秽物品罪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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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相对应的,在惩罚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也要比传播淫秽物品罪重得多。一般情况下,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刑最高是二年,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能会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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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你想了解更具体的定罪标准,可以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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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理解的地方,也可以留言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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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群组确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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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来说说,互联网的群组确责问题。2017年10月8日,国家出台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个规定一出来,我立刻就把自已建的好几个QQ群给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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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呢?我们来看看这个规定,你就明白了。规定的名字很长,你不用背下来,记住这两句话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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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建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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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管理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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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点,基本就是这个规定的核心内容了。也就是说,在群里有犯法活动,不但发布者要负责,群主、管理员也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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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群、QQ群、贴吧、支付宝群等,都属于这个规定里的互联网群组。比方说,有人在贴吧发黄色图片、违法信息,不仅贴吧要被解散,群主也就是这个贴吧的吧主,同样可能会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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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我解散群的主要原因了,没时间管,也不愿承担那么大的责任。这几年,群组可以算是传播淫秽物品的一个主要场所了,群主一定要清楚自己的责任,看客也得注意自已的行为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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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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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这些,我们再来看小赵的问题,你应该就可以“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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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在微信群里传播淫秽视频,但是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应该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条件来判断。他传播视频的数量是541部,远远高于我们上面提到的40这个数字,显然已经构成犯罪,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了。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般会有二年以下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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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赵建群同时还收费呢?那他就会构成,更严重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也会有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判三年到十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没收财产都在等着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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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除了小赵这样的群传播犯罪,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就是黄色网站问题。千万不要小看黄色网站,一个小小的黄色网站,往往就有好几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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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说,在你浏览这些网站时,你的手机或者电脑可能会被瞬间植入木马病毒,防火墙和杀毒软件也无能为力。这样,你的浏览痕迹、个人信息和密码,甚至银行卡账户等都可能被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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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和赌博挂钩的黄色网站。在黄色网站最显眼的地方,一般会有“澳门赌场”“六合彩”之类的赌博广告和链接。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更重,不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有可能成为**组织赌博罪**的共犯。而赌博链接,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成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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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任何一个黄色网站,背后都可能藏着个庞大的犯罪团伙,而一些无知的网站建设者和经营者,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如果只是为了点广告费,而去搭建黄色网站,往往会是拿着卖白菜的钱,犯着卖白粉的罪,成为真凶的替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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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再回答一个很多人都问过的问题,在自已的电脑、手机里保存“黄色电影”,自己看,算不算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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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2002年夫妻看黄碟事件”后,这类问题有了比较明确的共识。**没有传播就不构成犯罪,但是有没有违法,目前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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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能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但在我看来,自已电脑或手机里保存的“黄色电影”,只要不影响别人,也别去传播,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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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们最好还是注意一些,尽量不要保存类似信息,毕竟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万一被查到,丢人不说,也有被处罚的风险。网上就曾有新闻,说是有人在出国时,因为被查到电脑里的淫秽信息而受罚。不管你服不服,都得通过诉讼来解决,费时费力又费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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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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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了这么多,我来总结一下今天的内容,也是对于黄色信息的一些警示和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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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身违法,不管有没有赚钱,达到相应标准就是犯罪。即使达不到标准,也是违法行为,可能会被罚款或拘留。盈利传播,会有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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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黄色网站,并拒绝提供技术服务。远离这类网站,可以更好保护隐私,防止财产被盗;拒绝提供技术服务,就是拒绝成为犯罪的帮凶和共犯,不至于为他们的行为买单。杜绝色情,就等于杜绝犯罪的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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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群里发布违法信息。色情内容、恐怖信息、宣传暴力、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等内容,都要禁止发布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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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平台谁负责。群主不是白当的,坐什么位置就要担什么责任。群主应该起到“净化”的作用,遇到有人发布上面那些违法信息,一定要及时制止和处理,不然就要共同担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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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来留一个思考题,也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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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外企员工,因为在办公电脑里存了香港三级片,被公司发现后开除了。员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双方却始终争执不休。公司认为这一行为违背了公司行为准则,符合解雇条件,不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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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则认为,他电脑里的电影,不是上班时间下载的,也没有任其他人知道,对公司没有不良影响,公司没有任何沟通就直接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要给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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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你怎么看呢?如果你是这家公司的老板,你又会怎么做呢?欢迎留言说出你的想法,有疑惑的地方也可以跟我讨论。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家人朋友,远离不法行为,从了解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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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21 | 谁修改了我的积分资产?.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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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21 | 谁修改了我的积分资产?.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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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90后的回忆里,一定包括了各类社交软件和游戏。还记得几年前,积分充值会员升级,开通红钻、黄钻等装扮自己的账号,各类玩法在年轻人中特别流行。不过,涉及到花钱的事情,总会有些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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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币被盗了,积分减少了、莫名其妙降级了,这类游戏里的资产,或者可以叫做网络虚拟财产的东西,引起的纠纷也是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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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对于虚拟财产还没有特别明确的定义,但是虚拟财产的价值毋庸置疑,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虚拟财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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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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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程序员小马,是一款“捕鱼”游戏的重度玩家,闲暇时间基本都花在了游戏上,乐此不疲地升级、获取积分然后提现。有一次,他发现这个游戏的积分兑换系统有明显漏洞,他可以借此修改系统后台的数据,获得大量积分,然后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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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了这一点后,小马又研究了不少游戏网站,都找到了类似漏洞。商机砸脸上,要还不是不要呢?小马陷入了挣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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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一下小马的问题,其实主要有这么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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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这些网站的漏洞,修改积分获利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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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法,有什么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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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方式,比如利用工作便利,获得积分再提现,又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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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先需要了解几个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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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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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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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头我们提到过,这类积分、游戏币,可以叫做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跟我们平常所说的财产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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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法律上的财产,一般指的就是货币,或者其他可以用货币兑换的物品。所以前面学过的房子、车子、存款,都属于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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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网络虚拟财产,尤其是我们接触比较多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账号等级、游戏装备、游戏币和积分等。这些东西大多是玩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得到的,自然具有价值,同时一般也能用货币兑换(比如账号转卖、设备转卖、提现等),所以也是一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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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管是虚拟财产还是其他财产,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恶意侵占别人的财产,就可能会涉及职务侵占罪或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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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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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指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单位大额财产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罪名的三个客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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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方式都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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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侵占的行为,不管是侵吞、偷窃还是骗取,非法私有化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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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数额比较大,如果数额比较小的也不能算作职务侵占,最低数额一般在5000到200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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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注意,这里的单位和员工,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也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同样的行为,属于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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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职务侵占罪,适用的是非国家财产发工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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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其实大多还是因为公司管理不到位,给某些特殊岗位的员工留了漏洞,创造了违法的条件。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起了贪念,走错一步就是犯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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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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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盗窃一般是指秘密窃取别人的东西,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秘密窃取四个字你可以看成是通俗的说法,因为我们生活中大张旗鼓的盗窃事件也不少,所以盗窃不一定是秘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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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东西自然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构成盗窃罪,对于数额也有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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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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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在来看小马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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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马利用网站的漏洞,通过修改系统获得积分,并且提现来获利,显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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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他直接获得的只是虚拟的积分,但积分本身有价值,可以直接提现,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而这一行为的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有秘密窃取的手段,符合盗窃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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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盗窃的后果,各地要求不一。拿北京来说,如果盗窃数额超过2000元,就达到了盗窃罪的认罪标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里要注意,这里的2000元标准,指的是盗窃的数额,而不是你具体获利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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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小马如果利用工作便利,将可以提现的积分占为已有,那可能就是职务侵占罪了,具体能否构成,当然还要看数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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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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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会越来越广,相应的纠纷肯定也会越来越多。还是那句话,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越高,相对应的,法律保护力度也一定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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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世界不越界,可以说我们的原则。你觉得可以获利的东西,在别人那里可能就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如果随意越界,轻一点的可能是民事责任,严重就是刑事犯罪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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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今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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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通常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方便,侵占公司大额财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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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盗窃或是职务侵占行为,一旦达到定罪标准,都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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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两次的小额窃取,往往很难被发现,但是你要知道,人的本性是贪婪的。有了第一次第二次,就会有第三次第四次,大贪都是从小贪开始的。另外,这两种犯罪的认定,都是可以累计钱数的,并不是只看你被抓住这一次的后果。所以,莫伸手才是聪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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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留一个思考题。在日常工作中,报销虚假的消费行为,违法吗?会有什么后果吗?你可以思考一下,写下你的答案。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或者经历,也欢迎你在留言区和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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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22 | 外挂真能大吉大利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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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22 | 外挂真能大吉大利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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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22 | 外挂真能大吉大利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eb/ab/eb7fb3cb41610e8bbdb4ad41cf20e1ab.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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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是一名律师,天天跟各色案件打交道,但在面对某些刑事案件时,也经常很无奈。比方说,曾经轰动全国的“内蒙古玉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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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的一个农民王力军,因为“无证收购粮食”被判缓刑,后来在各方努力下,再审才平反,最终无罪释放。如果你感兴趣,可以自己上网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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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讲,在这之前,我还真不知道,农村随处可见的收粮食行为竟然是违法的,甚至还构成了刑事犯罪。而这个被认定的罪名,正是我们今天学习的主角,被认为是“管得最宽”“啥都能装的口袋罪”——非法经营罪,这个饱受争议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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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着很陌生,感觉跟你没啥关系?别急,我先给你看这么一个案件,让你感受一下“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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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你应该不会陌生,像是很火的“吃鸡”“王者荣耀”这些,即使没玩过,也一定听说过。相应的“开挂”这个词,说的就是游戏中使用外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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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就是关于外挂的故事。某技术公司先后开发了两款网游,都拿到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上市后火爆异常,玩家众多,小韩就是其中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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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不同其他玩家,小韩还是个技术大牛。为了快速升级,他编写了用SG命名的外挂程序,使游戏角色可以自动寻路、自动交接任务,还可以同时开启多个客户端窗口,甚至向服务器提供伪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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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快速升级的同时,小韩也看到了商机。他开始在游戏论坛上发帖,售卖他的外挂程序。因为外挂功能强大,价格也不贵,小韩很快赚到了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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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正如你想的,小韩最后也是因为“非法经营罪”锒铛入狱。非法经营究竟是个什么罪名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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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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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顾名思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这里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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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特定物品,比如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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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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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并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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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些定义是不是有晕头转向的感觉?没关系,这个罪名确实包罗万象,这些定义也不需要你背下来,我来给你慢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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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在过去其实叫作“投机倒把罪”,家里的老一辈应该都不会陌生。非法经营罪最大的盲点在于最后一条,也就是《刑法》规定的这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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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叫“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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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个还真不好说。非法经营罪对犯罪行为的界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一直在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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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7年到现在,起码有几十种行为都被收入其中。具体的非法经营行为,种类实在太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在有关部门的通知、解释、规定里都有体现,如果你有兴趣可以自己查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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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我在开头提到的“玉米案”,别说被判刑的农民感觉莫名其妙,我一个律师其实都不理解,收购粮食为啥就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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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比较常见的非法经营行为,比如“烟草”“食盐”“外汇”“出版”“保险”“彩票”“国际赛事门票”“通信”等,这些领域也都是犯罪高发区,涉猎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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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到这里,你也理解了为啥它会被叫作“口袋罪”了。因为法律规定的这个“其他行为”充满了不确定性,而法规本身又是与时俱进、不断变化的,“口袋罪”就这么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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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因为这个特点,不管是在法律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非法经营罪都成了争议颇大的一个罪名。这个罪名明显还有很大的改造空间,既然提到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并且刑事定罪本身涉及人的自由,那就应该让《刑法》做出明确规定,而不是让有关部门陆续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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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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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回过头来看小韩的经历,显然,这不仅仅是个简单的违法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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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小韩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同意或授权,非法制作外挂,并且向外出售赚钱,你可能觉得这不就是版权侵权吗,事实上,这可不是小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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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到过,游戏公司的两者游戏都享有著作权。小韩的行为,主观上故意的,客观上确实破坏了游戏公司对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同时还扰乱了市场秩序,获利30多万,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自然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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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小韩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还被罚了十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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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看到的商机不一定真的是个机会,还有可能是个大坑。小韩这个行为的违法性还是比较明显的,大部分人的盲点可能在于,没有意识到后果会这么严重。但是,还有很多行为的违法性其实更隐蔽,你甚至察觉不到它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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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说,如果你没有经营资格,从北京批发香烟到上海去卖,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这一点,应该没几个人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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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我们常见的花呗套现、POS机套现、火车票倒卖,这些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界限,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防不胜防,只能小心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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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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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来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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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在我们业界被称为“口袋罪”,言外之意就是,经营触犯到刑法时,很多行为都可以用这个罪名来定罪。当然,这也造成了重罚,很多行为本来用行政、治安处罚就够了,最后却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虽然很多案件都得到了纠正,但是这个影响确实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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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每次提到这个罪时,我都感觉很沉重,甚至觉得思维都要混乱了。定罪门槛低、罪行广、判刑重,这个特点让很多人都付出了惨痛代价,原因就是他们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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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常去给企业家讲课,每次我都会提到的一点,就是法律风险评估。在启动一个创新模式的市场行为前,首先要做的就是法律风险评估,越是打擦边球,越要有法律风险意识,不然很有可能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陷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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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内容主要是这些。对于非法经营罪,你还有什么疑惑或者想法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家人、朋友。知法守法,远离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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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23 | 如何看待“从删库到跑路”?.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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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23 | 如何看待“从删库到跑路”?.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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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23 | 如何看待“从删库到跑路”?"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8d/cc/8db5af1ce55f65dda198352b6f8625cc.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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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 -rf /"应该是你非常熟悉的命令行,也是删库的罪魁祸首。“从删库到跑路”,大概是技术人,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段子。你可能会心一笑,可能哈哈大笑,但是,这个几秒钟的简单操作,真的能像玩笑那么轻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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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你可能觉得这是玩笑,但是国外真有人这么干过。荷兰的一家云主机商Verelox,就曾经历过这样的惨剧,离职工程师把客户数据库给删了,公司几经修复,也不能恢复全部数据,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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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时候,删库,或者说删数据的行为,还是玩笑吗?当然不是,是犯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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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也不缺这种不理智的人。新华社就报道了这么一个新闻,软件工程师小徐,离职后半年,公司仍然不给结清工资。小徐一气之下,利用自己当年开发网站写代码时留的一手——安插的后门文件,把程序的源码全给删了。又是一场几十万损失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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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国外还是国内,这样的恶意删除数据的行为,毫无疑问,不仅仅是泄愤,更是刑事犯罪。犯的什么罪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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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个罪名,我们在破解的文章里有详细讲到过,今天不再重复。我想重点讲的,是你可能会疑惑的一点,删除数据为什么不属于财产性犯罪,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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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觉得奇怪,数据对于公司来说有非常高的价值,甚至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破坏了公司的数据,基本就是破坏了公司的重要财产,为什么被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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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还是因为,数据目前还不属于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前面我们讲到过,虚拟财产可以与货币兑换,所以属于法律上的财产。但数据本身并不能兑换货币,所以还不属于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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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数据的价值越来越高,财产属性也确实在增强。起码在我看来,未来更健全的法制社会,一定会出台相关法律,承认数据的财产属性。那时候,再出现“删库事件”,估计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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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提这个容易令人困惑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我们也来简单了解一下。这类案例实在太多,比如说,你在离职前跟公司HR发生口角,然后动了手,顺手抡起椅子,砸了公司的六台电脑,可能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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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种罪名怎么界定呢?又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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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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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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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非常容易理解,主要有这么几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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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是故意或者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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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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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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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上是毁灭或是损坏他人(公司或个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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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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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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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上是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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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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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种罪往往是因为某些目的,想泄私愤、打击报复导致的。不过,这里要区分开,如果某人的目的是为了占有或盗窃,哪怕手段上可能损坏了财物,并不算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是要追究目的涉及的犯罪,比如侵占罪或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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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毁坏的是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财物,罪名可能会严重很多。比如,损坏了交通设备、电力煤气燃气、交通工具等的话,可能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后果很严重的直接就是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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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来简单说一下,对于后果严重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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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是指造成5000元以上的损失,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还有一种“数额巨大”的情况,指的是造成5万元以上的损失,会被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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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情节”,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有这么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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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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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毁坏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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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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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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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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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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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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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重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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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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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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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手段特别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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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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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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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卑劣并嫁祸他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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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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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你也不用担心坏人手段翻新来钻漏子。法律规定的是“其他严重情节”,这里我只是给出了一些典型例子,真正的法院,不会放过任何实质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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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如果后果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可能也要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比如放火、爆炸这些行为,判罪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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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含义,你可能会想,如果损失达不到5000元,还会受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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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地说,自然是会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就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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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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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拘留5天到10天,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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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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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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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的,拘留10到15天,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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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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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个规定并没有数额的要求,说白了,只要你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轻一点的会被拘留、罚款,重一点的就是蹲大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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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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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来看,我一开始举的砸电脑的例子。故意砸6台电脑,损失起码超过了5000元,如果损失不到5万元,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超过了5万元,3到7年等着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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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现实中,这个罪名的大多数犯罪者,一开始都是弱势者的地位,但是因为缺乏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识,情绪失控下就做了不冷静的事情,往往也从法律的保护对象变成了惩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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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人一般分两种,比较常见的是“维权派”。比如认为公司不地道的员工,再比如消费维权的例子,像是买房后因为质量问题,集体维权砸了售楼处的行为。这类往往是情急之下的行为,目的还是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的后果也相对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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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就是“报复派”。同样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角色,但是他们不用法律、也不会直接去找人处理,而是经过缜密策划后,用比较卑劣的手段,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这类人不仅仅想维权,更想报复、惩罚,所以造成的损失一般更大,惩罚也会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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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话,冲动是魔鬼,理性和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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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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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本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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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司“数据”即使目前还不算法律上的财产,但是删除或偷偷复制带走的行为,都有相对应的法律手段来惩罚。删库跑路本就是说说罢了,不然的话只能跑向监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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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管和公司发生矛盾,还是和个人发生矛盾,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毁坏,都有严重后果。轻则民事赔偿、治安拘留,重则刑事犯罪、监狱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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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故意毁坏财物,损失达到5000元,就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纠集三人以上毁坏财物,即使损失不到5000元,也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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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内容主要是这些。欢迎留言分享你的经历和疑问,也欢迎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亲朋好友。冲动是魔鬼,不管对人对物都应该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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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24 | “伪基站”是你的避风港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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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24 | “伪基站”是你的避风港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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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24 | “伪基站”是你的避风港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c4/03/c4af01d2ab4e1770fa88e4d652f51b03.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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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伪基站”,有的人可能还比较陌生,但是说起伪基站干的那些事儿,估计就没人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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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开车多年的老司机们,最熟悉的,应该就是车里的广播吧,要说最讨厌的,那一定就是在某个地段碰上“黑广播”了。黑广播,一般就是因为这些地方放了伪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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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说,我们更熟悉的,手机上的垃圾短信,你一定也见过不少。什么某某淘宝商家的广告,银行的账款通知,航班取消通知或者中奖通知等等,这些大多也是靠伪基站,进行诈骗和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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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说伪基站做了些什么,你可能还会觉得,唉,挺有用啊,可以用来致富发家啊!但是,要知道了伪基站的法律严重性,这念头就一定会打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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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前两年,我就曾办理过这么一起案件。年轻人小秦在京务工,先后换过几份工作,可都没能满足他赚大钱的心愿。后来,经过狐朋狗友的介绍,小秦听说了搞伪基站项目赚钱来得快,就入手了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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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秦主要通过QQ群来接业务,然后活跃在四环五环的大街小巷里,背个基站骑个电动车到处跑,帮雇主发送“交通银行银行卡升级”等信息。日赚数千元,确实收入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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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因为每天都有不少人上当受骗报案,警方也注意到了此事。北京公安成立了专案小组,抓到了小秦,并在小秦的帮助下,抓捕了远在福建的雇主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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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直到此时,小秦也还是懵懵懂懂的,他觉得自己只是用伪基站、发了点假消息,竟然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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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起这伪基站的罪行,估计能说个一天一夜都停不下来。今天,我们主要先来看看,法律上,使用伪基站要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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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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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可以简单了解下,基站是什么。我们不需要深究,在通信领域中,基站的具体技术实现。从生活角度来看,基站本身有收发移动信号的功能,我们手机接打电话、收发短信,都要借助附近的某个基站的数据交换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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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本身必须通过批准,才能设立运营。伪基站,顾名思义,伪造隐蔽的基站,说白了就是一种非法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既没有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也没有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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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站的虚假仿制品,伪基站有搜取附近手机信息的功能,还能强行向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这个过程,会屏蔽正常基站的信号,非法占用公众正常的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移动通信的网络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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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3月14日前,我国对设立“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惩处的力度还不够。那会儿,我们只能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这一条例来处理,而惩罚措施,也只有查封或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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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才会有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那些利用“伪基站”犯罪的,也只有实施了确定的诈骗或是其他犯罪行为,才能以诈骗或其他犯罪的名义,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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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上,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破坏的自然不仅仅是电信秩序。这不但会影响电信运营商的正常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会危害通信安全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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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对我们普通用户来说,也是不小的灾难。谁愿意看到一堆垃圾短信啊,一不小心点进去,甚至还有病毒危害。如果你家里有老人和小孩的话,一定对此感受更深。可以说,手机的正常使用,个人的财产权益,个人隐私利益,都受到了极大威胁,简直就是社会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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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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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中,明确了非常重要的一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按照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这8项罪名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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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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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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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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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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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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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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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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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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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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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伪基站的犯罪后果,明显严重了很多。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小秦被抓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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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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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秦最后一共赚了12万元,并用“伪基站”发布了大量的银行卡诈骗信息。如果说刚接触这行没多久,可能会原谅你不知道这事的真正后果。但是,从小秦做这事儿的时间来看,应该已经明知道是诈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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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显然已经触犯到了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等多个罪名,最终,法院也是以诈骗罪的名义,对小秦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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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伪基站的犯罪打击都是极其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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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犯罪模式的问题。通常,伪基站操作者和真正实施诈骗的犯罪份子,并不是同一伙人,伪基站操作者,一般都是通过网上联系,按雇主要求发布信息就可以,然后按日收取劳务费。他们不管信息内容和种类,给钱就发,也不了解雇主是谁,就给抓捕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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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犯罪手法的问题。伪基站操作者,一般会把小型的伪基站,通过伪装放在汽车后备箱,或者是快递送餐袋里等,不是专业人员、专业手段,还真是难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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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一旦被查到,就会迅速销毁机器内的数据。这样,除非用专业技术手段来恢复相关数据,不然的话,连罪证都找不着。不过,恢复手段始终比不上原始数据,这就导致犯罪份子受到的惩罚和实际罪行很难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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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更是难查找的存在。他们提供给伪基站操作者的信息,不管是身份信息、手机号还是银行卡信息,一般都是盗用别人的假信息,还经常打一枪换一跑。即使被查获,也是死不认账。司法机关也只能通过查到的证据,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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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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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这么一个危险的存在,我们还是离得越远越好。当然,除了自己不要参与这样的活动,日常的防刷防盗意识,也是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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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新流行的一种无链接盗刷方式,正是通过伪基站进行的“盗刷四部曲”。先用伪基站获取手机号、然后GSM 短信嗅探、继续获取你的其他隐私信息、最后进行盗刷。全程不需要你的任何动作,悄无声息就盗走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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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1e/13/1e17654061558eed6b259b1fd6ab3c13.jpg" 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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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身边不少人都反应说,经常收到来自某APP的莫名其妙的验证码,这基本也是个危险信号了。对此,我建议,生活中我们尽量做到这么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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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夜间睡觉时,手机关机或开启飞行模式。因为深夜是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高峰期,趁着人们入眠,悄无声息转走你的钱。所以,关机或飞行来保护自己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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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管白天还是晚上,只要收到来历不明的验证码,同样立刻关机或者飞行,最好能移动一下你的位置,远离伪基站的覆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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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突然收到的是,银行发来的验证码,立刻联系银行进行风险处置。如果是支付宝这类大平台的验证码,也建议联系工作人员咨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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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也是我们老生常谈的一个手段,尽可能关闭免密支付的功能,同时降低你设置的每日最高消费额度。有些软件可能会默认开启免密支付,一定记得检查清楚并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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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内容主要就是这些。关于伪基站,或者防盗刷的手段,你有什么疑惑或者相关经验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亲朋好友。伪基站不能成为任何犯罪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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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25 | “网络诈骗”真的离你很远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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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技术篇/25 | “网络诈骗”真的离你很远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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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利用伪基站,还是破解密码、盗取后台数据的技术犯罪,我们都讲了不少内容。就像我经常强调的那样,技术犯罪的本质,是使用某个技术做的事情有不良影响,而非技术本身违法。最常见的这些技术犯罪,或多或少都涉及到了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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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犯人,人也可能犯我。网络诈骗就是这么一种,一不留神就让你牵涉其中(犯罪或者受害)的罪名。今天我们主要从受害者预防的角度,来说说网络诈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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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针对律师的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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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现身说法,给你讲一个专门针对律师的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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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我在外办案,助理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北京监狱的工作人员,知道我经常到外面讲课,想请我给在押犯人讲法律课,按市场价支付课时费,可以签订一年的合同,同时还留下了电话号码,让助理传达给我后再回个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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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我回去后,觉得这事不错,就回了电话,简单沟通了一下,打算过几天去他们那儿详谈。挂电话后没过几分钟,对方又给我打来电话,说是他们监狱有土方工程想找人承包,让我帮忙推荐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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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没多想,把朋友电话给了他,也按照对方要求的那样,交代了我朋友一下。结果,没过多久,朋友就打了电话过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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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开口就问“这人靠谱吗?你熟悉吗?”我很纳闷儿,结果朋友解释说,对方聊了一会儿工程上的事后,就提到承包工程要交保证金,让朋友先打五万块钱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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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里,我才恍然大悟,对方其实是骗子。他先是利诱打通我的关系,然后利用普通人对律师朋友的信任,通过律师背书来骗财。好在我朋友警觉,先问了一下,不然很可能就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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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我打电话质问对方,结果骗子一听被拆穿了,直接把我给拉黑了。听说那段时间有很多律师都接到过类似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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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即使是专业律师,一不小心也难逃骗子的陷阱。这群人的工作就是天天研究骗术,对我们普通人来说,更是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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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诈骗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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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其实是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互联网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进行财物骗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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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诈骗的空间性、虚拟性都很强,即使受骗人报案,警方的侦查难度也非常大。犯罪手法更是多种多样,层出不穷:有冒充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有冒充淘宝、京东各种交易平台的;甚至还有充秦始皇后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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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高智商群体的犯罪,主要有下面几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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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主要是利用先进技术进行的诈骗活动。比较常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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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伪基站发送假的银行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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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假邮件,植入木马盗取账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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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联系人方式和社交信息,冒充亲友领导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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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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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拟账号,冒充公安、检察、法院、税务等执法部门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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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主要是利用受害人心理进行诈骗。比较常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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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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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招嫖卡片,冒充年轻女孩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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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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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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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招嫖信息,在受害人上钩后,进行敲诈勒索甚至抢劫(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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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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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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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黑社会进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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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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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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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然后作为证据恐吓并且敲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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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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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恨的是,骗子们的手法翻新还特别快,基本上每过一段时间就会销毁罪证,换另外一个旗号进行诈骗。即使抓到人,他们一般也是死不认账,如果不把明晃晃的证据摆到他们跟前,他们基本一概否认。这也是刑侦难度极大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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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诈骗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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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社会不会允许任何法外恶事的存在。法律上对于诈骗罪的惩罚相对较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就规定了诈骗罪的惩罚,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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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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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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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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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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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诈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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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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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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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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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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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解释一下,诈骗罪中对于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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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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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达到2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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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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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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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达到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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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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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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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达到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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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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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看,2000元以上的诈骗,就已经是可以判刑的诈骗罪,比我们前面讲过的很多罪名门槛更低。不说网上特别流行的“茶叶梗”和“外卖梗”,我还见过这样的一个案子,两个技术员利用虚拟位置,假冒年轻女孩,通过“附近的人”诈骗,最后被法院判为诈骗罪,坐了好几年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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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害人因为“面子”“违法”等问题,即使被骗,也不敢报警,更纵容了这些诈骗团伙。可是现实就是这样,犯罪分子并不会心软,我们能做的就是事前预防和事后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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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应对,其实并不复杂,就是要有法律风险意识,对陌生人和优惠多一份思考怀疑,即使被福利砸到,也要千万冷静,最好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比如律师再做决定。同时,尽量多了解一些骗子惯用手法也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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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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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来总结一下。我们今天主要了解了网络诈骗相关的内容。网络诈骗的本质还是诈骗行为,只不过,不同于传统诈骗的方式和受众,网络诈骗更多利用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形式,给预防和刑侦破案都造成了更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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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方式主要有短信邮件中的木马,虚拟账号虚拟身份的诈骗,以及各种类型的仙人跳等等,都需要我们格外注意。当然,诈骗罪的刑罚也相对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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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内容主要是这些,关于诈骗,你有哪些相关的经历或者感想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留下你的疑惑和问题。远虑犯罪,律师就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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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in New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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