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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05 | 创业未捷老板跑,社保工资哪里讨?.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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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05 | 创业未捷老板跑,社保工资哪里讨?.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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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总听身边创业的朋友们吐槽说,创业后才发现,不去努力,压根不知道什么叫做绝望。话说这创业公司确实不容易,老板起早贪黑,员工亦是没日没夜地干活。但这中间,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整个公司都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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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程序员小王最近就找到了我,他所在的公司就出了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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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去了一家P2P创业公司工作,职位是高级软件工程师。可是才过了两个月,公司就干不下去了,最过分的是,老板现在都没影了。小王的工资一分也没到手,社保也断了两个月没交,离职证明更是没人能给开,就连找下份工作都受到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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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当初被老板的创业情怀打动,小王还没签下劳动合同呢,这下子出了事儿,能找谁去啊?公司这一关门,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马月才能解决,而小王只想讨回自己应得的那点薪水,所以特别想知道,他能不能拿走公司配的电脑和给公司开发的软件,卖了拿钱抵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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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创业不易,遇到问题扛不过去也能理解。可是不管做老板的有多少苦衷,对于员工来说,完全就是受害者了。如今的小王悔恨不已,觉得自己是被情怀忽悠了,更不知道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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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呢?要解决小王的问题,我们需要先来了解几个相关的法律知识。当然,无需害怕会有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我会带你了解最简洁清晰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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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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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场的法律知识,**劳动合同是重中之重**。劳动合同是指员工和所在公司签订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主要为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可以说是一个人在职场的“本命法宝”,从根本上保护着我们方方面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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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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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作期限、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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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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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还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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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技术人员,现在的劳动合同还可能会涉及**期权、股权激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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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问题和期权股权问题,我们以后会说到,现在可以不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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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所以,任何找借口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仅仅是耍“流氓”,更是违法的。当然,一旦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没签成,只要员工有证据能证明确实工作过,也就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一样会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行并保护。只不过毕竟没有白纸黑字的证明,工资待遇等问题就比较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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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的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和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试图变成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不过,实际上,我国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的认定,取决于双方真实的关系。如果双方构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把名字写成劳务合同甚至随便叫什么合同,也是没用的,**一样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员工自然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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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简单和你解释下,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在职责上有从属关系,属于人事关系,公司自然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劳务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范围,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独立的责任,也就是刚刚提到的平等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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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最为关注的,便是社会保险(区分于商业保险),简称**社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费用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来出。其中公司需要交所有五项的费用,而个人只交养老、医疗和失业这三种种需要自已承担的部分”,所以有时候也叫做“三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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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社保具有强制性,公司不给你办理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另外,经常提到的“一金”则指**住房公积金**,通常作为公司的福利也会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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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五险一金”方面如果个人交得越多,公司也就需要交更多的钱。明年元旦(即2019年1月1日)起,“五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将会由税务部门统一进行征收。现在很多人的社保都是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来交,将来由税务部门统一来收后,社保费用就会增加,这对个人或者公司来说都是不小的一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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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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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劳动合同和社保的相关内容,我接着来说小王的问题。你可能已经猜到,小王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去找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权**。具体有哪些权益呢?主要还是上述提到的**工资、社保**和公司违法导致的**赔偿、补偿等**问题。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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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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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王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比如说**打卡记录、聊天记录、工牌及其他证明自己工作过的材料**。另外,由于公司人去楼空,可能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所以对于具体的请求,小王还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他要讨回的两个月的工资的数额,就需要证据证明公司当初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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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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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不能通过劳动争议或诉讼的手段解决社保问题。小王需要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是寻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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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维权遇到障碍,我建议先要尽快找个新工作或是专门的存档单位,自己出钱补交上,以免出现断档。毕竟就社保而言,两个月的费用损失是小事,断档可算得上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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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医保断档后再补交的问题,有的城市在补交的下个月就能重新享受医保,有的城市则需要补交6个月后才能恢复使用,然而谁又能保证自己这段时间不生病呢?再比如在北京上海这些城市,如果是外地户籍要买车买房,对于连续交社保的年限是有要求的。我们自然不能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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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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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有说到,公司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规定,从用工之日(包括试用期)开始算起,**如果公司超过一个月并不满一年还没和员工签订合同的话,应在此期限内向员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公司应从小王工作的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小王双倍工资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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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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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的公司没能按时按量发工资,属于拖欠情况,小王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补偿的费用视工作时间而定:**工作每满一年,便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当成半年来看,也就是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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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方面需要注意的主要就是这些了。至于小王的最后一个问题,能否对公司财产自行处理,显然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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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小王在申请仲裁之前,可以先申请保全公司财产,采用法律手段控制住公司财产,以保证日后利益不受损。无论何种情况下,直接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进行变卖,**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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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就别把刀尖同时指向自己,不然孰是孰非难以明辨。生活中,可不是有不少的受害者,因为缺乏法律常识,本想维权却违了法,最后损害的都是自己的利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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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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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遇到这种“惨案”,无疑打击我们工作的乐趣。本想开开心心地工作赚钱就好,哪里会想到那么多的弯弯绕绕。所以,作为一名技术人员,在选择公司时,我们更是要慎之又慎。最后,我来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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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看公司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是否会把劳动合同给你一份**,如果这两样没有做到,那就要保持警惕了。这样的公司可能有点问题,最好还是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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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合同里的具体事项**,就要根据个人的实际要求,基本内容是否符合以及附加约定是否合理等来综合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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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或签了合同不给你,而你又已经选择了这个公司,那平时就要注意**收集证据**了,以防有朝一日可能会用到。当然了,我们都希望这些证据永远都没有发挥作用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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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的一面是规则,一面是人心。想必职场上的你,对于工作相关的这些权益一定最为关心,也最有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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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今天关于劳动合同与社保的分享,你还有哪些不明白的地方吗?或者你有遇到过类似的甚至更奇葩的情况吗,又是如何处理的呢?欢迎给我留言,我们一起交流解惑。同样欢迎你把今天get的“法宝”分享给身边人,一起避开职场上的“坑”,做最得利的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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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06 | 保密还是“卖身”,霸王条款怎么看?.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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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06 | 保密还是“卖身”,霸王条款怎么看?.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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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06 | 保密还是“卖身”,霸王条款怎么看?"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52/4c/528640ca774d4fb0233b6037bf03744c.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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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15”出现频率最高的词应该就是“霸王”,当然不是洗发水的那个,而是霸王协议或霸王条款。其中,最经典的一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更是让我们多少人曾捶胸顿足,恨不得砸了店家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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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日常生活中但凡存在**格式合同**,合同里基本都会有“霸王”的影子。在这里我解释一下格式合同,是指一方事先拟定好条款的合同,另一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类似我们注册某些软件账号时,遇到协议说明的“是否同意”选项,想要使用只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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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你见过去公司上班,也要被“霸王”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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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还真有,我们一起来看看程序员小郑最近遇到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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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郑前不久刚换了新的工作,公司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都挺不错,所以人倒也挺开心。唯一不足的是,入职时签了一大堆的合同协议,其中,保密相关的事宜让小郑犯了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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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和公司签了保密相关的协议,可公司并不给任何费用作为补偿,几个协议都还要求永久有效。这样的永久真的合法吗?那要是以后换了工作,继续用现在公司写的代码,会承担责任吗?这种情况下,公司能拿这些协议来追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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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进一步了解,我发现,小郑目前的公司签合同很是严格,入职时签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整整三样。其中劳动合同签了三年,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都规定了永久期限。同时,后面两项协议都明确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小郑要无条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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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提无条件遵守一事,单是看着协议上大大的“**永久**”两字,小郑心想,这是把自己给“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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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儿,我想你的疑惑也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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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能约定**永久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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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那这俩协议还有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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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我们小郑最直接的疑惑,如果离职后使用在以前单位写的代码,到底算不算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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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概念,弄清楚这些协议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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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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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都涉及到了商业秘密,也就是俗称的“商业机密”**。商业秘密首先是秘密,秘密自然不能在社会上公开,不能被公众知晓,更重要的是,它能给公司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所以公司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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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两种,技术信息包括源代码、设计图纸、生产配方、关键数据等等,经营信息则包括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管理方法、货源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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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通常会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保密条款,或者是和员工另签一份保密协议。但是即使公司没有采取这些举措,员工也不能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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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保密义务对于员工来说是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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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泄漏了商业秘密,并因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需要给公司赔偿。性质再严重点的,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然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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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我们再来看看不那么熟悉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其实是用人单位(通常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与部分员工**针对离职后的新工作所做的限制,<strong>通常**包括新工作的范围、地域还有期限</strong>等内容,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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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员工通常知晓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一般包括三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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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单位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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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级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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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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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通常限定,这些人在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去竞争对手家工作,比如那些生产同类产品的,经营同类业务的,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也不能自己成为原单位的竞争对手,独自去生产同类产品或是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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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想而知,可口可乐家的核心研发人员基本上是不能立刻跳槽到百事了,阿里的首席工程师也难以直接跳槽到腾讯去做骨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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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知道的是,**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即使协议中约定了再长的时间,超过两年的部分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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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员工在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里的义务,单位应当给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金的数额,如果有约定好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就按约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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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应按月给员工补偿,金额一般为员工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的30%**,比如说你离职前平均工资是每月8000元,补偿金就是每月2400元。而这笔钱如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该**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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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若单位耍赖不给钱,达到一定期限后(注:各地规定不同,多为三个月)员工也是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的。若员工出尔反尔不守约定,也应该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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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在竞业限制协议一事上,**单位和员工双方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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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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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再来看我们开头的故事,你的疑惑应该得到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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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这两个协议能否限定永久期限**?答案需要我们分开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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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保密协议属于法定义务,不管在职还是离职状态,只要是在工作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员工都有保密的义务。所以不管写的是“永远”还是“定期”,小郑都不能泄漏出去或者私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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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竞业限制协议则不能约定永久,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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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公司不给钱的话两个协议是否有效**?同样我们要分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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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密协议来说,法律上并没规定公司必须支付所谓的保密费,只不过一些公司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主动提出给钱。所以,如果约定过就按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过,不给也是合法的,小郑同样得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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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未来哪一天离职,小郑自然应在离职后的两年内遵守。但是公司不给补偿金并不合规定,不给钱还要求员工遵守,典型的“又想马儿肥,又想马儿不吃草”,可不就是“霸王”了吗?小郑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补偿,也可以因此请求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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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最后一个问题,**离职后能不能用在老东家那儿写的代码**?显然,小郑所掌握的公司的代码,如果是属于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小郑并不能直接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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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也能看出来,公司方面确实有些问题,小郑需要及时找公司处理。但是整体上,对小郑来说,只要他道德及格,不去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是不存在所谓“卖身”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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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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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确实存在某些单位滥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现象,甚至有些公司想把一切工作都归为商业秘密,对员工要求这啊那的。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我们需要有一双会甄别的眼睛,来界定利益和法律,而不是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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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来总结一下今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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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每一个工作者必备的职业素养和义务。不管是否有明文要求,不管是否有保密费,这都是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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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上,判定员工是否构成侵权泄密,并不在于协议约定了什么,而在于**这部分内容确实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只要属于商业秘密,相关人员都具有保密义务,泄漏或私自使用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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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方面,首先看自己需不需要遵守。如果确实应该遵守,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别忘了自己的权利——相应的经济补偿。所以,在签订协议时,重点关注的便是**补偿金的多少和支付方式**。至于约定期限,自是不能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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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知识主要就是这些了。讲到这里,相信对于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内容,你都不再陌生,也不会轻易栽跟头,我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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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前,职场上你还见过其他的奇葩协议吗?或者是签过类似的条款而被坑吗?欢迎留言与分享,学法之路有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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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07 | 编造流言蹭热度?看守所里降温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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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07 | 编造流言蹭热度?看守所里降温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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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把手机上的很多新闻App都卸载了。为啥呢?因为这些软件里的各种自媒体,每天都要向我推送大量、既不喜欢也不需要的内容,严重妨碍我的阅读。今天说什么“西瓜注糖了不能吃”,明天又是“鸡蛋和牛奶共饮会中毒”,诸如此类,乱七八糟的,看着就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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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你会和我有相同的声音:我只想看点儿新闻呀,这都什么玩意儿啊?找一个纯粹点的新闻客户端怎么就这么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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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流量驱动下,越来越多的商家打广告都是用奇葩内容来吸引眼球、增加热度,管也管不了,只能我们自己修炼出“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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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有人发的内容是假的,还严重损害了别人的利益,这个人还能继续嚣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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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这个曾在新闻上轰动一时的真实案件。出于习惯,我还是用化名,小赵来指代主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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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人人皆是自媒体的时代,小赵也不甘落后,拥有微信公众号“你不知道的创业故事”,主要介绍一些知名企业的发展故事。因为内容没啥亮点,公众号本身的粉丝数和阅读量都也不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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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造所谓“爆款”,小赵跟人学了一招,从网上找了大量涉及“xx山泉质量问题”的图片,然后拼凑编造。最终,一篇名为《**XX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自来水造假?!**》的文章在其公众号上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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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如愿以偿,文章点击过十万,并在微信上迅速转发起来。公众号总算是有了爆款,但是,对该公司来说完全是个灾难。虚假信息带来的恐慌直接导致了产品滞销、大量经销商退货等,经查实,公司总共损失多达9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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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百万元的损失,不能说是小打小闹了。相信你也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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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会因此受到惩罚吗?会是怎样的惩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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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此类的行为,又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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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自己先想想看。当然,在进入分析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法律概念: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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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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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平常如果我编瞎话去骂某个人,那叫做败坏了别人的名声。同样的,如果编瞎话骂的是别人的生意,自然也是败坏了生意上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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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法律上有专门的几个名词,用来定义这样的行为,我们逐个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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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概念叫做**商业信誉**,比较好理解,是指企业**在商业上获得的正面的社会评价**,说白了也就是**商家的名声**,主要包括其经济能力、信用等方面。我们日常所说的口碑、招牌等就是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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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我们向工商部门虚假投诉说吃了某家火锅导致住院、或是在社交平台恶意造谣某家美容院服务差的,损害的都是其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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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概念叫做**商品声誉**,区分开刚刚讲到的商业信誉,类比可知,是指**商品获得的的优良的社会评价**,也就是**商品的名声**,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品质等方面。我们说保时捷xx型跑车性能优异、HHKB键盘是退烧神器,这些说的都是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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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恶意捏造并散布流言,以破坏某企业或商品的名声,便属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为商品与商业本身紧密联系,二者通常也是“同病相怜”,一个行为很可能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都构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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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小看这个罪名。如果损害了别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很严重或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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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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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来看新闻中的小赵,自然应受到惩罚。他利用公众号的便利,故意捏造了“某某山泉破产”的假新闻,污蔑其产品作假,并且大范围地传播了出去,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声。同时,公司损失近百万,属于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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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已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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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小赵确实因为这个罪名,被判了六个月的大牢,还被罚了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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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在**判断是否构成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我们需要注意这么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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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是故意的、甚至是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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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犯罪的主体为所有人,也就是说不管你是某个单位还是仅作为个人,只要犯了这个罪,都会被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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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上确实捏造并散布了虚假的信息,损害了别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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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有“严重情节”或带来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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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时,以上四点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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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点中,“**严重情节**”是指在这一过程中手段特别恶劣,比如故意捏造事实,多次在网上散布谣言的行为,再比如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砸毁商家商品的行为。关于这一点,主要还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查证的事实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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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重大损失**”的定义就比较广泛了,可能是直接的营业损失,也可能是信用受损而导致的一系列潜在损失,如产品积压、订单受损等。通常造成的直接损失在50万元以上,便属于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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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当初想得其实很简单,就是制造点爆炸性新闻,吸引流量。但实际上,**传播越广,关注的人越多,他的罪行就会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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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职场上很常见的还有这么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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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刚跳槽离职的员工小吴,因为离职手续办理不顺利,对公司严重不满,就在微博上指名道姓地开骂,要么发些侮辱谩骂的话来泄愤,要么捏造些“莫须有”的过错来污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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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看似常见的小事,可能也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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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浏览、转发数比较少,也就是我们法律上所说的传播量较小,还没太大的影响。即使收到公司的警告或律师函,只要及时删帖,公司也不会过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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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如果一旦“火”了,对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公司是一定会说“stop”并且要求赔偿的!到时候的和警告和律师函就不是删帖能搞定的了。当然,是否要追究小吴的刑事问题,就要看取证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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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说,做了这种事的小吴,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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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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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把今天的内容来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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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两个词,分别是指商家和商品的名声。而相关的罪名,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也有相应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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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是故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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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不论单位还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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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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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有“严重情节”或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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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39/70/39909bbe5626b358a58fd87d07903a70.jpg" al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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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高度普及的今天,网络必然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我们同样也要遵纪守法,不能随便编造谣言,不要轻易打开潘多拉的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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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是公司严重侵害了你的利益,也别打碎牙往肚里吞。反抗是必须反抗的,但千万记住“理性”二字,可以先找公司协商,也可以直接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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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不可一时“网络冲动”,虽然制造了大新闻,却也让自已出了大事,进了“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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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今天的内容就说到这,我有一个小作业要留给你。还记得前不久很火的“葛优躺”事件吗,最终葛优是以什么名义来维权的呢?如果是我们个人的名声受到了损害,我们又该怎么办呢?请积极留言说出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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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08 | 合同在手欠款难收,报警有用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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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08 | 合同在手欠款难收,报警有用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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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08 | 合同在手欠款难收,报警有用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af/0e/afff68434aa256ef3c1892a06b38580e.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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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柜台办张银行卡,可以说是最常规的事项,按着流程填内容就行,没几个人不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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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当银行的小姐姐一下子拿出六七页协议,每一页还都是密密麻麻的字,这时,你是不是在规定的地方直接签字就完事呢?你真的看过每页协议上的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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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大多数人的答案是,直接签字呀,反正管它什么内容也得签。不过你有想过,为什么办个银行卡,还要签那么多的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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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银行有极高的法律意识,特别善于保护自已。所以他们会把各项权利义务说得清清楚楚,免得出现意外纠纷,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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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下,我们大笔一挥的动作就显得草率多了,毕竟,这可事关你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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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你还是觉得,这没啥吧?这些协议真的不重要吗?在这方面,我们先来看这么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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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小何做数据工作很有经验,以前在同事介绍下,去给一家汽车公司做外包项目,搭建数据平台。双方正式签过合同,小何这边的工作也积极地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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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收到前期工作的预付款后,剩下的一半费用却渺无音信。十多万元拖了小半年,到现在还没有结算。小何着急上火要去报警,被我碰到给半路拦下了。我很纳闷这么久都没有得到解决,听了小何的讲述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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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与小何对接业务的小王从这家公司离职了,而当初签的合同里也没有写清楚付款的期限,所以尾款就一直拖着。小何还是一直和小王联系,小王倒是很负责,也帮忙去和公司沟通,可公司的答复总是只有四个字——“**正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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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来我往就像“踢皮球”,眼看着半年时间都过去了,钱还没到手。小何自然不开心,小王也很委屈,甚至就连介绍此事的同事都跟小何有了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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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想必你也疑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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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遇到的事情究竟能不能报警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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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是否应该继续向小王要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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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竟然没有付款期限,小何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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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合同和报警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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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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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合同的知识。其实前面的学习中,我们也经常提到合同、协议这样的字眼,这两者只是叫法不同,并没什么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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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建立、改变或是终止,通常发生在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公司之间、公司和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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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这里的“平等主体”指的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两方**,因而**能够独立自愿地签订合同**。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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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你作为一名程序员,你和你所在公司的关系就不是平等关系,因为你们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所以你们之间的关系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合同法》。当然,如果你想做些兼职,与别家公司就可以签平等关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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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签订了合同,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了。如果你不能按时按量地完成合同义务,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方说,你和别人签了合同,要帮忙写代码,对方也按要求付了定金,注意,这里我说的是有惩罚性质的定金。那如果你因为太忙没空做,或者太难写不出来,就会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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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低的责任可能是还给别人双倍的定金,而如果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就还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可以说是很不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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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也能看出来,前面我们学过的很多知识,都是建立在合同这个白纸黑字的法律证据上的。合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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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概念我们来说说**报警**。大家耳熟能详的“110”热线似乎不必多说,但是你真的了解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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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并且打击犯罪。你可以通俗理解为,一个人犯了罪,公安机关的角色就是抓人并且暂时关起来,报警便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的重要信息来源。除了拨打“110”,你还可以拨打当地派出所的电话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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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的是经济合同类的纠纷,或者是不紧急的以及琐碎的杂事,不要拨打“110”,把热线留给真正有需要的人。像是狗丢了、水管漏水了这类就不要去打扰警察叔叔了,你拨打电话的同时,可能有拐卖儿童、持刀杀人等紧急事件的线索,也正在努力挤向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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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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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着来分析小何的情况。第一个问题,显然,小何遇到的是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属于公安的受理范围,所以不能报警处理,警察也不会受理。报警显然是在做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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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小王有责任吗?事实上,小何并不能向小王要钱。小王签订合同,只是在履行他本身的职务行为,合同的后果自然是公司来承担。更何况合同本身就是和公司签的,所以小王是没有责任的,小何只能向公司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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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也就是公司方面的具体分析。虽然合同里没有规定具体的付款期限,但是小何追欠款已经半年多了,公司的拖欠显然是事实。这已经属于严重违约,小何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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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注意下“有管辖权的法院”这句话。一般在合同里会有约定,若发生纠纷需要向哪个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向被告(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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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虽然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但是小何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在产品已经交付的情况下,小何可以单方面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公司付款**。公司如果仍然不付款,小何就可以合理地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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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小何起诉的要求里,除了可以追回拖欠款,还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即使合同里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小何也还能要求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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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在“追债之路”上的各种不适,究其原因是没有选择正确的路子。自始至终小何都没有直接联系过公司,都是通过小王间接沟通,这就造成沟通上的延误,也不能当面感受公司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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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开始就直接联系公司,早点看清公司拖欠的本质,又何必等上大半年?估计一个律师函就把钱给要回来了。即使没能立马到手,还是走上了诉讼道路,这等小事在法院也是很快就能解决,该得的一分都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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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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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是很严肃的事情。很多人嘻嘻哈哈、大笔一挥签了字,未来某一天发生了纠纷,又开始推脱说“当时没看清内容”、“合同不是自愿签的”等各种理由。然而,这些说法如果没证据、没法定理由,是很难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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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种似是而非的说辞,哪那么容易找到实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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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求一点,你必须**对你签字认可的东西负责**。最起码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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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谁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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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期限是多久?付款方式是什么?交付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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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事项有那些?违约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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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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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商业合同更是一定要请专业人士把关,千万不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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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遭遇了违约,也不要忍气吞声,或者瞎找人,起码我们还有法律保护。只要合同证据充足,走法律的路子你就不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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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问题不要紧,只要能找到合适的方案。还是那句话,即使无路可走,法律永远还是底线。那么在生活中,你有过类似的经历或者麻烦吗?你又是用什么方法解决的呢?欢迎留言与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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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09 | 致创业:谁动了我的股权?.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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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09 | 致创业:谁动了我的股权?.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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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09 | 致创业:谁动了我的股权?"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ba/2a/ba58bcfa24a0c7618b67bc95f5c9e12a.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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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读到这么一句话:“朋友归朋友,生意归生意”。我对这句话颇有体会,一是源于自已的经历,二是平时办案的诸多感触。虽说每个人理解有所不同,但在我看来,主要还是说朋友之间不管有多么要好,多么亲密,合伙做生意还是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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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么说呢?对我个人而言,这方面最深的体会,就是自己大学刚毕业时,也曾和同学一起合伙做生意,结果因为一些事情没安排清楚,最后不但赔了钱,还伤害了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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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平常办案来看,我也接触了太多朋友翻脸的案例,本来是高高兴兴地开始合伙经营,最后却因各种纷争闹上了法庭,朋友也成了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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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我一朋友老许就曾向我咨询过这么一件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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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许是一名技术很牛的自动化工程师,在业界也有一定知名度。去年年初,他应好友小吴的邀请一起下海创业。初创业时,两个人也没签什么书面协议,只是粗略分工,并口头约定了“一起打天下、日后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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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公司业务发展越来越好,也算是慢慢做起来了。但在需要签协议时却出了问题,两个人关于股权的分配产生了严重分歧。悬而未决的股权问题,成了老许一大块儿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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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的公司主要是这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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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初的工商登记为小吴个人独资公司,老许加入后出资30万元,不过一直没签合同,也未做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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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上,老许负责产品和技术,小吴负责运营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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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有员工30多人,年净利润约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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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老许认为自己既出资30万元,又有技术出资,因此应该拥有一半股权;小吴则认为公司是自已创建的,老许最多占到3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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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许自认为吃了亏,但是两人又争执不下,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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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门就遇到这么大的争议,确实可见创业之路的坎坷。然而,老许需要解决的不仅是股权纠纷的问题,还有未来会面临的公司控制权、退出机制的问题。同样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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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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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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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方面的纠纷,比较常见的有股权确认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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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主要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问题,通常还包括**股东所占股权比例**等内容。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代持股而引发的纠纷,隐名股东首先面对的就是股东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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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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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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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主要围绕股东是否**按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来履行出资义务而产生**。现在成立公司时,并不要求实缴出资,也就是不用一次性交全资金,股东可以按照约定来分期出资,因此也产生了较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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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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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是**股权的转让**问题,通常发生在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和非股东之间。主要是指股权能不能转让、转让给谁、转让价格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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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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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控制权的拥有者,一般是持股最高的人、或是事先协商好的人选。谁拥有控制权,谁就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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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公司控制权都在创始人手中。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时,有了董事的存在,对公司的控制主要就是对董事会的控制,所以创业者对控制权的转交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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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退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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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机制主要包括股东退出条件、股东退出的股权转让、股东退出的股权价值和股权的继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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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该问题主要依靠创始人对于股权分配的自行约定,有“五五分”、“成熟机制”等多种方案可作为参考。因为股东退出的问题会影响股权变更,进而涉及后期融资、投资等诸多情况,对公司能否平稳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应在初创阶段早早约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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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方面,《公司法》有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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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之外的人进行转让,但向外部转让有一个前提:**需要先通过书面的方式让其他股东知道你要转让**。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你可以理解为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购买,便可以向外部人员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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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的是,**在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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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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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老许的状况还是比较棘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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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许出了投资金,但因为跟小吴私交甚笃,并没有签**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其他投资协议,更没有写进公司章程,进行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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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老许遇到的问题,是股权纠纷里是风险最大的一种。一旦小吴不承认他的股东身份,老许便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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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给公司或者小吴的转账记录?那到底算是股东出资,还是私人借款,抑或是其他的生意往来账款,又如何能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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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老许还没有倒霉到遇上“白眼狼”,朋友小吴目前仍然承认他的股东身份。但是因为缺乏法律认定,主动权不在老许手里,所以,接下来的事情就要抓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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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老许一定要跟小吴友好地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量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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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达成一致意见,最重要的是迅速签好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尽快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利益协商上,哪怕稍稍吃点亏,老许也一定要尽快在法律上确认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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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两人注意要**约定好公司控制权以及股东退出机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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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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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来,我们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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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问题并不高深,初创时期靠的主要是**协议**,要对股权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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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点就是要有正规流程,**写入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也是我们最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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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更何况朋友间有了利益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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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的信任是合作的基础,但想长久合伙做生意,必须要**用白纸黑字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清楚**。只有这样,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遇到纷争才能有理可依,友情才能更长久,生意才能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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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今天的分享,关于股权问题,你还有什么疑问吗?日常工作中,你有遇到过或者听说过股权纠葛的故事吗?欢迎留言与我分享,也欢迎分享给身边的人一起讨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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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10 | 又见猝死!工“殇”究竟是不是工伤?.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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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10 | 又见猝死!工“殇”究竟是不是工伤?.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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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10 | 又见猝死!工“殇”究竟是不是工伤?"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8c/87/8c332cc7176a364a3606da1b6dabec87.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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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程序员没有不加班的,不知道你是否经历过这样的场景?月明星稀,夜深人静,抽着根烟,睁大眼睛,寻找bug。一旦找到bug位置,立刻扔掉烟头,在键盘上飞舞双手修改代码。消灭bug的心情很爽的,可代码是写不完的,bug也是改不完的。如果长期下去,你的头发、腰椎、颈椎都还能受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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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这些问题,你可能还是会觉得,这是工作需要啊,没有办法,只能牺牲健康。但是,如果威胁到的是我们的生命,你还会这么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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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南京一家医院的急诊中心就发生了这么一个悲剧。急诊中心半夜接诊了一位患者小王,因为胸口疼痛难忍而住院。尽管医院方面全力抢救,但突发大面积的心肌梗塞,最终还是夺走了小王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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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经过医院的调查,才发现,小王虽然年纪轻轻刚刚30岁,但是身体一直属于亚健康状态。因为在外企做开发,他经常需要加班,最近一个月更是连续加班,天天熬夜,突发的心肌梗塞也跟这些脱不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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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也非常可惜。毕竟人活着,才有一切可能,失去生命,没有了数字“1”,后面跟着再多的“0”都是没用的。工作健康问题真的不容忽视,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另一方面,从我作为律师的角度来说,你也应该了解,一旦因为工作原因出了健康问题,到底要怎么办?公司究竟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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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跟工伤相关的一些知识。什么是工伤?哪些情况构成工伤?工伤怎么认定,以及应该怎么解决?这些,都是你必备的常识。同时,我也会给你分析一些常见的工伤问题,解决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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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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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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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第一个知识,工伤的定义。工伤,顾名思义,因为工作而受伤,一般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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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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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地点,正在做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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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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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暴力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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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不管生死,都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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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特别强调的是,职业病和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都属于工伤。当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你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时,受伤就属于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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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本身包含的范围太广,在这里我就不做详细说明了,有兴趣可以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而跟我们关系比较密切的几种工伤情况,稍后我都会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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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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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再看第二个知识,工伤认定,也就是到劳动部门申请鉴定是否属于工伤。这里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有劳动部门出示证明,才能在法律上确认为工伤。而工伤认定本身,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够进行。没有申请,就没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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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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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用人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当天开始算起的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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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在30天内没有提出申请,那么受害者可以在事故发生起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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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提出申请的,在受伤者提出被认定为工伤时,这30天内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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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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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知识,我们来看,视同工伤,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原本不应该属于工伤,但是为了照顾员工的利益,法律上规定了一些情况也可以看成工伤对待,享受正常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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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概念我们前面说了,主要是工作原因,而视同工伤更多是因为疾病引起的。因为发病原因是一般自身健康问题,我们又很难说清楚身体健康与工作的关系,自然也就难以界定是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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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员工发病死亡的例子实在不少见,给不少家庭也是带来了地震般的灾难。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做了扩展,把工作时突然发病死亡,或是发病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都认定为“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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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除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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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知识,我来说一下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下面的几种情况,会被排除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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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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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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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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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了这三种情况,不管其他情节是怎样的,都会被拒绝工伤认定以及视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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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是工作期间,员工违反了工作流程,或者是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造成了事故的,不属于上面三种情况,因此也不会影响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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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聘用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伤亡的,一样适用《工伤职险条例》的工伤认定,属于工伤的话,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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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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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保险待遇项目,主要有: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被助金、一次丧葬被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般要根据具体的工伤情况,判断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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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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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主要解释几个最常遇到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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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场景,因为连续加班,在工作时发病死亡,算不算工伤?如果是加班时发病死亡,就像我们开头故事里小王的情况,又算不算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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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因为加班,在工作时间发病死亡,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加班时间其实同样属于工作时间,发病死亡的也应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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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场景,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送到医院抢救后,48小时(两天)内死亡,算不算工伤?那如果是在医院抢救的48小时以后死亡,算不算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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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过,工作中突然发病,如果送医院时没死,但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抢救无效,但超过48小时死亡的,就不能视同工伤了。你可能会疑惑,同样在工作时间发病然后抢救无效死亡,为什么48小时内就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就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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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里的48小时,即使改成72小时,96小时,依然不能覆盖所有人,只能说是根据现实情况,尽量地照顾到员工的利益,发病原因本身难说清楚,用人单位的成本自然也要考虑进去。另外,如果是在工作时发病但没有死亡的,不视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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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注意的是,第一、二场景提到的病,并不是职业病,主要是指自身原因造成的和工作无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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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场景,在上、下班途中,被汽车撞伤,算不算工伤?被自行车撞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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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的,如果你无责任或者承担的是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那就属于工伤;但如果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或是全部责任的,则不属于工伤。这里强调的是机动车,如果属于非机动车,比如说自行车、手推车,不管啥时候出事儿,也不管责任如何划分,都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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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场景,也是很多程序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整天在公司加班写代码,回家也要继续写,整天久坐,得了颈椎病,算不算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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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颈椎病目前还不能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还没有拓展到这里,毕竟颈椎病只能算是普通病的范畴,连突发疾病没有死亡的都不算,更何况颈椎病呢。不管是颈椎病,还是高度近视、胃病,都很难划分为工伤,还是得靠我们自己注意健康,加强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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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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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也总结了,跟我们关系最密切、最容易起争议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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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应由单位在发生事故后的一个月内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员工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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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员工伤害,不管员工本人是步行、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还是汽车,只要是跟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且在事故中不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都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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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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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中“途中”的认定,既包括在正常工作时间的上下班的途中,也包括因加班或单位安排的其他事情外出的途中。另外,符合基本常识的合理时间段的迟到途中,也属于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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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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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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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然发病死亡,视同工伤;在工作中突然发病,但没有死亡,不能视同工伤;在工作中突然发病,经抢救48小时内(含48小时)死亡,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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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讲了这么多的工伤知识,无非想让你心里有谱,遇事不慌。但最大的祝福,还是希望你一辈子都别遇到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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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给你留下一个思考题,这也是来自于我们专栏一个同学的留言:没到下班时间,偷偷溜号,不幸的是,在回家路上发生了车祸,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给撞了,这算不算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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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留言写下你的回答,以及对于今天内容的思考和疑惑。也欢迎点击右下角的“请朋友读”,分享给你的亲朋好友。远离工伤,从了解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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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11 | 期权的“前世今生”.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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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11 | 期权的“前世今生”.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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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11 | 期权的“前世今生”"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f4/b4/f47e8dfda1f9e7a8a825c871333d13b4.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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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现在创业公司员工的两大迷雾,无非是相当火热的“股权”和“期权”。前面我们学完股权内容后,不少留言都在问,期权究竟是怎么回事,离职后期权要怎么处理?因为查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期权成了不少人的盲区。今天,我们就来揭开这个神秘面纱,说说期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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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这么一个场景,你应该也很熟悉。创业公司的员工小新,工作三年后准备离职,但是对手头的期权犯了难。他们当时签订的期权协议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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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新工作满五年,就可以得到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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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新在工作满五年后,提出了离职,公司可按市场公允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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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小新现在工作不满五年,就准备要离职,协议里并没有约定这样的情况,那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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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究竟是什么,应该如何看待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的概念再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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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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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字面上可以理解为,你所期待的未来可能实现的某种权利。在一家公司里,你最期待的权利是什么呢?自然是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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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期权,**本质上**是由公司或创始人书面承诺,在达成某项成就或者符合其他条件时,给某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让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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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的持有者,一般都是公司培养的核心员工,或是在业界有一定资源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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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心员工问题,公司为了留住优秀人才,会和员工签署期权协议。一般拿出一部分股权,以期权的形式给到员工手里。这种情况下,一般只要达到协议约定的**行权条件**(如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员工就能获得股权,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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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员工获得股权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取决于最初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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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无偿得到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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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按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股权,当然,这个价格会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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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资源的人才问题,这些人可能拥有高超的技术能力、丰富的管理经验,或是巨大的市场资源等,这些无形财富对创业公司尤为重要。所以,这些人在加入公司时,一般也会被授予期权,到一定的年限后则会无偿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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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除了上面这两种人才问题,还有一种情况,介于两者之间,可能也是我们很熟悉的一种模式。有些员工会选择去创业公司拿更低的工资,比如在其他大公司的工资是每月6万,而作为创业公司核心成员,只拿3万的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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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的目的也很明确,就是为了等待公司发展壮大,一旦条件成熟,就能转为股东,拿到股权。这样的附属条件,其实也是一种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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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期权协议常见的**行权期限**是4年或5年,实现方式通常为**分期行权**,具体主要有这么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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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一年一变更”,每满一年,按约定条件,把期权按比例转为股权。比如说约定了五年期限,而工作每满一年,你就可以把期权总额的20%转为股权,成为股东。满五年后,期权就全部转为股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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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两年一变更”,前两年按比例转换一次股权,剩下的满年限后再一次性全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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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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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再来看小新的问题。小新和公司签订的协议里约定了,行权条件是满五年,也就是说工作五年后才能拿到期权。现在刚刚工作三年,小新就想离职,那么根据目前信息来看,小新不能达到当初约定的条件,也就不能主张期权相对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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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你是小新,你就得仔细权衡利弊了,是要放弃期权跳槽到新的岗位,还是说延缓离职,继续工作,五年之后再考虑离职问题。其实到时候,想法会不会改变,也并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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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我的分析中,你应该能看出,期权的本质,还是我们类似于所说的协议,或者叫合同。不同于股权,股权是要写入公司章程,在法律上有明确地位的。期权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所以相对应的权利义务,都是提前约定好,白纸黑字记录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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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合同,那么“期转股”的条件,自然可以由双方协商来确定。只是**在实际操作中,期权协议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公司会提前公示期权条件,面向所有核心员工,并且统一适用。员工很难通过谈判来更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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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按照目前情况来看,公司推出期权的目的就是想留住人才,而市场竞争又这么激烈,想要留人,肯定得拿出足够丰厚的条件来打动人心。所以,大多数公司的期权行权条件还是比较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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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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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问题并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明文定义,所以只要不违法,期权更多体现为“意思自治”,也就是具有明显的合同属性,让双方根据需求,自己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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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也总结了几种常见的“期权离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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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司无偿收回**。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公司利益,也就是协议里约定的“对不起”公司的事儿,那么,按照约定,期权就会被公司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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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有些地方会约定,如果你不满某个年限就离职,离职时公司就将无偿收回股权,并且以后也不会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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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司以极低的价格收回**。这种情况一般也是为了防止违约违规的行为。如果达不到某种条件,公司可能会按照创始人入资时的价格,或者其他极低的价格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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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司按照签协议时约定的价格收回**。采用这种方式的相对比较少,毕竟和创业公司同甘共苦,等着公司发展壮大,想要行权、离职时,却只能按照签协议时约定的价格被公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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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公司按照离职时的市场价收回**。这种方式目前采用比较多,只要你符合期权的变现条件,一般会以上一轮融资价格为基数,乘以一个折扣,然后算出对应的股权价格,也是比较公允厚道的一个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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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走人,肥肉在嘴边还没真正吞下去,确实是个比较尴尬的局面。这种情况下,公司和员工都有各自的委屈,也常常会使双方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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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员工的角度来说,能拿期权的也不是一般人,加入这家公司,可能就是冲着上市来的。你拿者低于自己市价的工资,辛苦付出好几年,却因为身体或者家庭等原因必须离职。如果最后在钱上也是一无所得,心里能好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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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站在公司的角度,说好的工作年限,现在还没到人就跳槽了,或是各种理由要离开了,公司的业务怎么办呢?对公司来说,这何尝不是一种背叛,也是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打击。出现这种局面能怎么办?自然只能挽回一点是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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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还是我们总说的,签字要慎重。签了某个协议,尤其像期权协议这类与金钱利益挂钩的协议,更应该尽量遵守约定,不要在未来某天,拿协议之外的各种理由来说事儿,既伤感情也伤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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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期权话题,你见过哪些形式的期权约定吗?或者对于期权还有哪些地方存在疑惑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朋友。期权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也不是已经到手的肥肉,协议才是我们的最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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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12 | 裁员面前,你能做的还有什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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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12 | 裁员面前,你能做的还有什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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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12 | 裁员面前,你能做的还有什么?"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42/d3/42e7ef1e86883f72e4ed832fe95f6cd3.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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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的北京开始冷了,寒冬之中,很多人也在忧心目前的经济形式。相信你也已经听说了一些公司开始裁员的消息。聚美优品的高级副总裁刘惠璞,就针对这个话题发了一条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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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这两天面试了几个候选人,它们离开上一家公司的原因都是公司裁员、组织调整等。这是他十六年的人力资源职业生涯里,第一次遇到候选者全是被裁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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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部分候选者还希望自己的薪水能有所上调。刘惠璞表示,他们并没有做好过冬的心理准备。不过相信在过去,很多人都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冬天,“这还只是初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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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分享了一个故事,他朋友所在的公司想裁员又下不了手,只好停发了技术团队的季度奖金,并且不再涨薪。没想到的是,这个过去靠加薪都留不住的技术团队,居然无人因为这个决定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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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读完这个消息,我都有点凉意,这个冬天的确有点冷了。Winter is coming,身处寒冬,要如何去面对公司的裁员呢?今天我就来讲讲裁员相关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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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我收到了不少类似的咨询,来访者的经历也都是大同小异。为了方便描述,我为主人公化名小蔡,来描述并分析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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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前,小蔡所在的公司迎来了一阵寒风,上司找小蔡聊天,聊公司发展、小蔡的工作情况,最后却告诉小蔡,他要被裁员了。这不就是传说中的口头裁员了吗?小蔡一脸茫然,但是也不敢耽误时间,赶紧先找了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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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原公司却迟迟不签离职合同,也不谈裁员的赔偿问题,这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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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裁员真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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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就这么拖着一直不签,小蔡能去新岗位就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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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裁员形形色色,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并不都是法律条款规定里的模式。但是,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定,我们还是必须了解的。再怎么多变的裁员,也都脱离不了法律上劳动合同的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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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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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还不到,但双方协商或是任一方提出,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不再继续履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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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按照方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可以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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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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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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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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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单方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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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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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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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方式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这三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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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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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和员工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也是最常用的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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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员工单方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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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辞职”。多数情况下,公司属于更强势的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法律赋予了**员工无理由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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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有没有到期,公司有没有过错,员工都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合同。当然,如果是在试用期,员工只需要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给公司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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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公司有过错,员工还享有法定的解除权。这种情况下,员工甚至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并且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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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面的过错,通常是指公司没有准时发工资,工资没发全,或没有依法给员工交社保等。这些情况,我们在专栏前面的文章里都分析过,你可以返回去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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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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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刚刚说过的,法律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并不允许公司随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发生下面三种情况,公司才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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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员工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比如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简历上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严重失职或是犯罪等。这种情况下,公司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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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员工没有过错,但是各种主、客观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这里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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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或受伤(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做不了公司另外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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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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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跟签劳动合同时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导致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并且双方协商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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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前不久一些北京企业的外迁,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因为工作地点改变,公司和员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就需要解除一部分人的劳动合同,到了新地点再继续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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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特殊情况下的经济性裁员**。看到裁员两个字,相信你的神经都紧绷了起来。这也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一个重点,法律意义上的裁员究竟是什么?你们公司的所谓裁员真的合法吗?接下来我们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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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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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把某个公司集中、大规模地辞退员工叫做裁员,这其实只是一种笼统的称呼,并不准确。法律上的裁员,更准确应该叫做“经济性裁员”,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也是**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所以,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流程,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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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经济性裁员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经济性裁员,其实是指特殊情况下,公司进行的有人数限制的辞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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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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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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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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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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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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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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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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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人数限制**是指,裁员在20人以上,或者不到20人,但占了员工总数10%以上。如果不符合这样的条件,并不能称为法律上的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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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司裁员的流程**,也有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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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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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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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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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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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要注意,这里的第二条“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不是必须得提前审批,而是一种事后或事前的报告行为,也就是要让劳动行政部门知道这件事。这样,必要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监督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发生群体性维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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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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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裁员已成定局,对于我们劳动者来说,最关心的就是补偿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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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一次性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这是法律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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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总结了下面四种情况,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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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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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提出,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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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员工提出,理由是公司存在过错(比如没按时发够工资、没交社保),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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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提前三十天提出,而员工并无过错,也就是上面讲到过的,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种:员工生病受伤、不能胜任工作、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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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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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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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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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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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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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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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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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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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你工作了4年,应该补偿4个月工资;如果工作了4年8个月,补偿5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了4年4个月,则补偿4.5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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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也就是说,把刚刚计算出来的月份乘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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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N+1”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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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HR那里或者在网上,你可能经常听到经济补(赔)偿的“N+1、N、2N”的说法。这些其实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不过应用很广,在这里我也简单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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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符合那四种情况时,公司给你的补偿。比如说你工作7年,N 就是7,你可以得到7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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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的背景还是刚刚我们讲过的,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种:员工生病受伤、不能胜任工作、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里的“1”也被称为代通知金,不是法律上的专有名词,其实就是指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提前30天通知而给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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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就需要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当然如果提前30天通知到了,就只需要按照N的方式,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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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指的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般有下面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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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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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况,如果公司强行解除,就属于违法解除。比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规定的医疗期等特殊情况,就是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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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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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合法理由,也没有按照法定流程解除。这种情况一般不符合“N+1”的背景,也没有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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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要特别注意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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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N”按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1”按上个月的工资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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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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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和月工资的计算都有上限。公司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而员工月工资的标准,不高于公司所在地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如果超过三倍,只按三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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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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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再来看小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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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口头裁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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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需要用书面的形式,公司应用书面通知小蔡,而不能口头裁员。结合小蔡的描述,公司只是口头提出,但实际上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继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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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找新的工作,签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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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劳动关系继续,但是既然公司有裁员的意向,作为员工,提前找好新工作是无可厚非的,法律也不禁止。但在上一份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尽量不要签新的劳动合同,否则会让自已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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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原公司可能倒打一耙,以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严重影响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反而成了过错方,得不到补偿。再或者,公司变卦,不放你走了,对下家公司你就成了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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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建议小蔡找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必须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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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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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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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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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依然是口头解除,不给书面文件,则可以取证(证据包括比较多,比如说工作证、工资条、劳动合同、辞退相关证据、工资发放情况、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社保等),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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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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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一下,如何面对裁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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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判断你们公司属于哪种情况,到底是不是经济性裁员。结合我讲过的所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给自己准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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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43/f8/4368f1e6deeca91b5f71441f41eefaf8.jpg" 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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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多数情况下,你所遇到的不一定是经济性裁员,法律上对经济性裁员是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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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至少有三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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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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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在20人以上,或不到20人但占员工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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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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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说明。公司必须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法律虽然规定的向工会征求意见,但可能很多公司没有运行良好的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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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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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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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公司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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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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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裁员不符合这三个条件,都不属于法律上的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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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即使属于经济性裁员,公司同样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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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你没过错的情况下,公司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要给你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法解除,还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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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裁员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频临倒闭,连工资都发不了,联系我们前面讲过的“老板跑路文章”,建议你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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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议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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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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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能拿多少现钱是多少钱,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让公司打欠条,证明拖欠自已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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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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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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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钱的话,可以和公司协商,以物抵押,并要求公司办理手续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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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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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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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和东西都拿不到的话,不要死磕,及时止损,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离职手续,然后赶紧找到下一家。否则,公司人去楼空,你却人财两空,离职证明都没有,社保也有断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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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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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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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仍然可以继续维权。自己的前途最重要,所以不要恋战,但是,对于该得的,找律师或者其他机构继续帮你维权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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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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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主要内容是这些,对于裁员你还有别的什么问题吗?你有过类似的经历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家人、朋友。法律,是你最后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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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13 | 抄袭、盗图为什么做不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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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13 | 抄袭、盗图为什么做不得?.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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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13 | 抄袭、盗图为什么做不得?"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0d/92/0d4679339e815a8ab96aa68f66f16b92.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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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呢,先给你讲一个我遇到过的真实的故事。我一高中同学老张在老家小县城开了一家瑜伽馆,日子过得也还算惬意。前几天,老张突然给我打电话,怀疑自己可能遇到了骗子,因为瑜伽馆居然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传票,还说是明星蒋勤勤把他们给告了,要求赔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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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普通通一老百姓,又离北京十万八千里的,怎么突然就跟明星扯上关系了呢?老张自然很怀疑,所以找到了我这个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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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让老张把他同时收到的文件快递给我,结果收到后一看,还真是法院寄过去的,核实了一下,还真是蒋勤勤把他们给告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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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老张瑜伽馆的公众号出的问题。老张在网上看到了一篇名为“蒋勤勤热爱瑜伽”的文章。这篇文章用了很多张蒋勤勤的照片,还写了蒋勤勤的幸福生活,全篇都是正面健康的信息。老张想,这不正是自己瑜伽馆做宣传需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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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他在公众号里转发了这篇文章,结尾处还加了一句广告“瑜伽的幸福生活,欢迎您到某某瑜伽馆来”,然后留下了自家瑜伽馆的地址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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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就是这么一件事捅了篓子,被蒋勤勤给起诉了,还得赔15万块钱。老张听到我确认的消息后,完全慌了,这对他小小的瑜伽馆来说,可以说是天大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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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小小的一篇文章,还是别人的文章,却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呢?老张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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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你就得先了解这么几个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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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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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权、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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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学过了商业名誉和商品声誉,主要指的是商家和商品在商业方面的好名声。今天我们要说的人的名誉,也可以类比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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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主要是对一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虽然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会吐槽说,某人毫无名誉可言,但事实上,法律面前,人人都有名誉权,名誉权也是不容侵犯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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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对于这个行为的认定,也跟我们前面学过的侵犯商业名誉、商品声誉行为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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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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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是有错的。不管是故意还是不应该疏忽的过失行为,都属于有错的范围。比如说,医院不小心泄漏某个患者得了艾滋病,也是有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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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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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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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造成了被侵犯人的名誉受损,这个结果通常也会有第三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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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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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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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某个人。有些文学作品可能会用代号的形式影射某些人,如果观众一眼就能看出是谁,也属于“特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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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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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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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上,给被侵犯人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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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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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有人用书面、口头或者发短信等各种方式,去侮辱别人或者诽谤造谣,损害了别人的好名声,给别人造成了损害,就会侵害到别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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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主要是指用艺术的形式展现人的外貌形象。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不论美丑,都享有肖像权。肖像权主要包括这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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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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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以及自己肖像的制作专有权。说白了,自己可以用任意方式呈现制作自己的肖像,比如拍照、漫画等,别人只有在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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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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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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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肖像的使用专有权。同样的,自己的照片只有自己可以拿来商用或者其他处理,别人同样需要同意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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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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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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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肖像的利益维护权。所以,我们有权禁止别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别人损害、玷污我们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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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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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生活中,我们往往不会计较那么清楚,比如说如果你不愿拍照,别人强行偷拍或者抓拍,其实也算侵犯了肖像权,只不过朋友之间可能并无恶意,你也就不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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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哪个人没有经过你的同意,为了营利的目的,而把你的照片用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会严格追究责任,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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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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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在国外一般被叫做版权,所以这两个词并没有明确的区分。**著作权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同时可以靠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比如说可复制的书或者唱片等。只要符合这个要求的作品,不管是否对外发表过,都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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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著作权无处不在,在网上发表东西,对作者来说基本都有相应的著作权。**著作权不需要申请,作品完成就会自动获得法律保护**。不过目前来说,大多数人对著作权的自我保护、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认识,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大众还没有形成**对别人著作权付费**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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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经过作者同意,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随便使用了别人的作品,就属于侵权行为。不合理不合法使用都构成侵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会让你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甚至犯罪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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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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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这几个概念,我们再来看老张的情况,心里应该有谱了。你可以先想想,刚刚提到的几个权利,老张的行为涉及到了吗?我们依次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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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肖像权的问题。老张显然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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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店没有经过蒋勤勤的同意或授权,私自用了她的照片,并且在文章的最后留下本店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这明显具有营利的目的,因此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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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同意,用于商业经营,这就是我们刚刚讲到的侵害肖像权的最典型例子。老张应该及时删除文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然后向蒋勤勤赔礼道歉,并给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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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誉权的问题。老张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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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店转发的这篇文章,都是对蒋勤勤的正面评价,没有任何的侮辱或者诽谤;另外,文章里用的图片也都很美,并不会对其名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相反会使蒋勤勤的社会评价更高。所以瑜伽店没有侵犯到蒋勤勤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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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著作权的问题。别忘了,文章是老张私自转发的,可能涉嫌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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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转发别人发表过的文章是不是侵权呢?其实不管别人发没发过,如果没经同意或者授权,转发别人的文章,都可能构成侵权。老张瑜伽店的公众号私自转发了别人的文章,从法律上来说,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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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众号想发表别人的文章,怎么做才能不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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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两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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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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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找原作者授权同意,通常为了达到传播效果,在注明出处及作者本人信息时,原作者会同意转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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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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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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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在公众号里,以链接的形式呈现,如果读者想阅读原文,通过链接跳转到本来的文章页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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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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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解释一个你可能比较关心的问题,从网上下载图片,用作公众号的封面或插图,会不会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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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常上网时,看到有意思或者很美的图片,会顺手保存在手机电脑上,然后转发到朋友圈或在公众号里使用。然而,事实上,网上的图片同样有版权,使用不当很可能构成侵权,也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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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我们的个人公众号或朋友圈使用,只要不涉及商业用途,著作权人不太会计较。但如果是公司的公众号发表,就很可能被图片版权方追责了。前面文章留过的一个思考题,葛优躺的例子,正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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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众号要怎么使用图片才能不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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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要做到下面这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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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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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明的图片尽量少用或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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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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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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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之前联系图片版权方,并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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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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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别人图片,要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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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同一网站大量下载图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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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所谓免费的“钓鱼”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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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强调一下第五点,钓鱼网站的问题。有一些网站,号称可以“免费使用”,比如一些“字体库”、“图片库”。可是你一旦使用,对方就会进行公证保全证据,然后“碰瓷”找你要钱。所以,免费网站也要辨别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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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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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有不少公司因为这类问题,收到律师函或是法院传票,比如说某个公众号或官网私自使用了他人的字体、图片、代码或者软件等等。在没有合法授权、没有付费购买的情况下,动辄被索要几十万,版权问题也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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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总结一下今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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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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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的图片、文章不能随便拿来就用,要尽量取得原作者的同意,注明作者以及出处;来历不明的东西尽量不用。如果遇到版权方维权,要及时补救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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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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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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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或球星照,不经授权不要商用,也不能用于公司的广告宣传。否则一旦你的公司发展壮大,就可能会有人找人门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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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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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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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网上发布别人的负面信息,不诋毁、诽谤别人,也不要私自传播别人的隐私,否则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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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image/1c/0c/1cf1a5f7e0044aaa6be951785aedc60c.jpg" 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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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永远有人会心存侥幸,觉得那么多人都那么做也没事,自己不会那么倒霉吧?如果你这么想,说明还是停留在没有版权意识的阶段。事实上,**没被追究不代表行为合法**,这是两个概念。没被追究更可能是因为你暂时还不值得追究,或是原作者还没腾出时间来,这个结果是一种侥幸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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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今天的内容,你有什么想法或者疑问吗?或者你也曾有过类似的经历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亲人朋友。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法律就是这个界限,希望你也能达到“心中有数,处处有路”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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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14 | 加班、工资、休假,你知道多少?.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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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14 | 加班、工资、休假,你知道多少?.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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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id="audio" title="14 | 加班、工资、休假,你知道多少?" controls="" preload="none"><source id="mp3" src="https://static001.geekbang.org/resource/audio/52/d6/52cdcb6f926d2c12c76ade8a26a406d6.mp3"></au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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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起早贪黑干活儿,这搁过去,说的是农田的劳作者;而现在,说的是大多数在大城市里打拼的人。昨天一大早五点多起床,坐高铁去千里之外的地方开庭,开完庭再坐夜里的车赶回北京,到家已经深夜,这就是我一个律师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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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同学可能更是如此,加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前面的一篇文章,我们讲过了加班如果出了问题怎么办,但是还没讲到加班本身。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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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待遇,你又了解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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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清楚工资的构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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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的具体规定,你是不是迷迷糊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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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加班、休假、工资的那些事,让你明明白白加班,明明白白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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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规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程序员小刘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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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大学学了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去了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因为没有女朋友,租的房子又在公司附近,所以基本上天天在公司里泡着。因为公司承诺了半年内一定加薪,所以天天加班成了小刘的常态,甚至在法定节假日里被安排加班,小刘也毫无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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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一年多过去了,公司再不提当初口头答应加薪的承诺,也没有给过一次加班费,甚至还欠了两个月的工资没发。马上就是年底了,小刘再好的脾气,也产生了怀疑,公司这样做真的合法吗?他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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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你对这样的情况也不陌生,结合我们前面学过的裁员知识,你也可以自己先分析一下。如果对这里不太清楚,我们先来看几个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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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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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概念,工资。工资是我们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员工的收入还包括家教费、翻译费等兼职所得,以及生育津贴等其他方面的收益。那法律上的工资是怎么定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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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公司要向员工**及时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分为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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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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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实物报酬,包括公司发的各种物品或是提供的有价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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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社会保险,主要就是我们所说的“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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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法律上所讲的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能用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的形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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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补充一下不少人关心的试用期问题。法律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应该低于本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应该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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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概念,加班。《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公司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如果公司安排加班,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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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了解**加班时间的规定**。我们实行的是8小时工作制,但并没有禁止公司安排8小时外的加班,只不过,法律上要求,公司安排加班,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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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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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安排的加班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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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超过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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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安排的加班总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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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司不能安排未成年人、怀孕女员工以及哺乳期未满一年的女员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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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要了解**加班费的规定**。根据加班时间的不同,加班费的标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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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普通工作日加班,公司应该1.5倍工资作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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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公司应该发2倍工资作为报酬,或者可以选择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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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应该发3倍工资作为报酬,不能选择调休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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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我们来看休假这个概念。休假也就是我们的假期,包括法定休假日、年休假、休息日、职工探亲假。其中我们熟悉的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等,都属于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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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假,是指员工每年可以享受的,保留工作和工资的一段连续休息时间。我国实行的是“带薪年休假”制度,也就是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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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根据累计工作的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有5天带薪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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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有10天带薪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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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20年的,有15天带薪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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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就很好理解了,我们平时的双休日、调休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放假时间等,都属于休息日。而职工探亲假,好像大多数公司都没有,不过吧,这个福利如果也要给,估计好多老板都得哭了。所以,我们知道有这么个事就行了,也不要太过于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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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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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再来看小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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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道理,我实在找不到小刘继续留在这家公司的理由了。如果非要找一个的话,那就是留下来取取证,找公司要够工资、要够加班费,然后再休个年假,再提出辞职。换工作,一定是小刘的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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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刘具体应该考虑哪些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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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其中,要注意加班费的计算,上面我们讲过。另外,如果公司安排了加班,却不给加班费,也不按时发工资,可以求助劳动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公司仍没支付的话,公司还应该按照应付款的50%~100%,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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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便是年假问题。小刘已经工作一年以上,按理来说公司应该安排年假。不过要明确,年假的具体时间是要和公司协商的,毕竟也不能你说啥时候休,公司就必须立刻安排好这个时间。当然,如果直到离职,公司还没安排年假,那么公司就需要按年假天数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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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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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了这么多,估计你心里已经在悄悄计算,自己的工资或是年假、加班费了。我们总结一下今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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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同意,公司并不能强行要求员工加班,更不能认为,员工不同意加班就是不服从公司安排。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而加班时间不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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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工作一年以上,员工便拥有了年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为工伤而停工的留薪期,都不能算作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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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能以实物代替。如果公司拖欠工资,或者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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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休假,这些跟我们职场密切相关的内容,你一定要有所了解。关于今天的内容,你还有哪些地方存在疑惑吗?或者有发生过类似的经历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你分享给身边的亲人朋友。清楚了解,是我们不吃亏上当的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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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时间专栏/白话法律42讲/职场篇/15 | 受贿原来这么“容易”.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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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这种说法你肯定不会陌生。两个词总是相伴出现,事实上是两类不同的罪名。前面我们讲了跟贪污相关的贪污罪、非法侵占罪,今天就来接着说说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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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为受贿只是当官的需要担心的事情。事实上,受贿离我们生活非常近,因为还有一个罪名,叫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门槛有多低呢?我们可以先看这么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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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是某大型电商公司的仓库管理部副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在北京市场大货仓承运商的对外招标。说到招标,你可能会心一笑,秒懂其中的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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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也没能抵挡得了这份诱惑,一次招标活动上,他分别收了三家公司孝敬的20000、20000和5000元。后来,由于对结果不满意,老张的行为被其中一个贿赂的人揭发,还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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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的行为其实并不少见,甚至不少人习以为常,觉得没什么。那么,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老张到底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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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规矩,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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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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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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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这个罪一直叫作“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后来修改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称上的变动,可以看出,新罪名针对的对象更广,除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都包括了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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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非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取别人的大额财物,帮贿赂的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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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熟悉的受贿罪,其实更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当然,国家工作人员指的就是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和事业单位等国家相关组织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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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说回更贴近我们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弄清楚这个罪名,需要我们了解它的几点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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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罪名的适用对象,也就是我们刚刚一直强调的,非国有公司、国企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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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已岗位上的组织、领导、监管、主管、负责等工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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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或非法收取财物,是指主动索要,或者接受别人主动送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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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别人谋取利益,这里要注意,不管你帮别人得到的利益合法还是非法,应得还是不应得,都叫做谋取利益。显然,只要收了贿赂的财物,就有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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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财物,是指数额比较大的程度,会构成受贿罪。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数额达到6万,就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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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们平常总听说的什么回扣、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好处费、手续费等等,不管披着什么外衣,只要是不正当竞争的费用,都有受贿的风险。一旦符合了其他条件,都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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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你也不必对此太过惊慌,这里我也总结了几种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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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劳动获得合理报酬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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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品,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们谋利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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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市场交易中,获得符合“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的折扣、佣金的等业务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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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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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受贿的行为,相对应的自然就是行贿这个行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非国家工作人员大额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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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罪名的注意点,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基本一致,我就不再过多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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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索取或收取钱财,为他人谋利,叫作受贿罪;而有人为了谋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就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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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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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这些,我们再来看老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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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了三个投标公司的钱,为他人谋取利益,显然已经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只不过,他受贿的额度只有4.5万元,如果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来判案,这笔钱不到6万元,不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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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被揭发后,老张避免不了要退还所有的钱财,甚至可能会被公司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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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是我们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做出的判断。真实的老张,其实就没这么幸运了。老张的故事其实是个真实的案例,发生在2013年。而新司法解释对贿赂数额的调整,是在2016年4月18日以后才施行的。所以倒霉的老张,就这么因为4.5万元,被判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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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除了最常见的招标隐患,我们互联网公司也有不少这样的例子。比如这两个真实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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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某公司员工,收取16万元红包,在发布的新闻稿件前,加了某博彩公司的名字,最终最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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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商平台程序员,收取一家店铺的10万元礼金,在双十一活动中优先推送这家店铺,最终被揭发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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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两个例子,虽然看似举手之劳的行为,确实为行贿者带来不少好处,是实打实的受贿行为。而且,他们受贿的数额都在6万元以上,很有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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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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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清楚地知道,常见的不一定合法,存在的也不一定正规。商务活动中,各种活动经费可能司空见惯,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或者就像最后提到的两个新闻,举手之劳就能获利,似乎天衣无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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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安全生产上很著名的海恩法则,每一起犯罪案件的后面,都有几百个个违法行为,和无数个隐患。杜绝隐患,拒绝违法行为,才是远离犯罪最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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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来总结一下今天的内容。今天主要讲了受贿罪和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你一定要记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管这个利益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也不管利益是否已经到手。只要你收了这笔钱,钱数比较大,可能就是刑事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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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员工来说,如果收取的费用符合规定,可以先把这笔钱上交公司,再由公司以奖金形式还给自己。这样,就不存在受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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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公司来说,应该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合理的奖励制度,并且严格杜绝受贿、索贿的行为。如果确实有必要奖励某些部门或者员工,可以抛开职务属性,跟被奖励者签订正式合同,再进行财务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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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内容主要是这些。对于不经意的受贿、行贿,你有哪些看法或者经历吗?你有相关方面的困惑和问题吗?欢迎留言和我分享,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身边的亲朋好友。受贿容易,远离却需要我们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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